一、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
各機關) 公共工程使用基隆市 (以下簡稱本市) 焚化再生粒料,特訂
定 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
稱環保局)。
三、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一 ) 公共工程:指各機關於本市辦理之公共設施工程。
( 二 ) 焚化再生粒料:指本市垃圾資源焚化廠產出之底渣,經再利用
管理方式處理後所產生者。
四、本府設焚化再生粒料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其任務如下:
( 一 ) 焚化再生粒料產生、供料、使用之審議。
( 二 ) 使用焚化再生粒料計畫之審議。
( 三 ) 不使用焚化再生粒料申請案件之審議。
( 四 ) 焚化再生粒料爭議事項之審議。
( 五 ) 焚化再生粒料推廣事項之審議。
( 六 ) 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協議焚化再生粒料交換使用量之審議。
五、推動小組置委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 人
為副召集人,由環保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工務處處長、地 政
處處長、交通處處長、產業發展處處長、觀光及城市行銷處處長、 都
市發展處處長、民政處處長及教育處處長兼任之。
推動小組置執行 秘書一人,由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科科長兼任,綜理推
動小組幕僚業務 。
推動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推動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推動小組會
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
推動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無法親自出席時,應指派相關科長層 級以
上人員代表出席。
七、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使用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所訂之低密度再生透
水混凝土、級配粒料底層、級配粒料基層及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等
四種工項者,應於招標文件及契約中規範使用本市焚化再生粒料及違
約罰則。前項工項焚化再生粒料之添加百分比如下:
( 一 ) 使用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級配粒料底層、級配粒料基層等
工 項者,應添加百分之十以上。
( 二 ) 使用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者,應添加百分之三十以上。
八、本市焚化再生粒料之使用地點限制規定:
( 一 ) 不得位於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
、水庫集水區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 二 ) 不得位於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重
要濕地、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內。
( 三 ) 不得位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不得位於依非都
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使用
分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
用地、鹽業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及上述分區內
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內。
( 四 ) 使用於陸地時,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一公尺以上。用途為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者,不受前項第四款規定限制。其使用於
管溝工程者,不受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限制。
九、各機關應 於每年十月底前,載明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之公共工程名稱、
用途、地點、施工行政區域等,並就次年度之預估數量及使用期 程,
提送環保局彙整。
十、環保局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按各機關依前點所提送之需求,進行 焚
化再生粒料之供料分配,並提報推動小組召開會議審議。公共工 程因
特殊情形得經推動小組同意不使用本市焚化再生粒料。
十一、各機關應於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之公共工程開工前向環保局申請供料
,申請書如附表一。
十二、焚化再生粒料由環保局調度供應,各機關應協助施工廠商辦理提料
,並由施工廠商自行載運至公共工程地點或指定再製加工廠商場區
。
十三、前點載運焚化再生粒料之車輛,應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行
車記錄功能與通訊功能之即時追蹤系統於車斗中,且運輸途中 不得
有污染、影響環境及超載等情事。
十四、各機關應於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之公共工程完工或全數供料後一週內
,進行確認並將確認單函報環保局,確認單如附表二。
十五、為獎勵各機關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於年度結束後,由環保局彙整 各
機關使用情形,依下列等次簽報敘獎:
( 一 ) 年度累積使用達二百公 噸以上且未滿一千公噸者,承辦人員
嘉 獎一次、承辦科長嘉獎一次。
( 二 ) 年度累積使用達一千公 噸以上且未滿五千公噸者,承辦人員
嘉 獎二次、承辦科長嘉獎一次、副首長嘉獎一次、首長嘉獎
一次 。
( 三 ) 年度累積使用達五千公噸以上且未滿一萬公噸者,承辦人員
記 功一次、承辦科長嘉獎二次、副首長嘉獎二次、首長嘉獎
二次。
( 四 ) 年度累積使用達一萬公噸以上者,承辦人員記功二次、承辦
科 長記功一次、副首長記功一次、首長記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