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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食農教育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產海壹字第1120241952號
法規體系: 產業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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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食農教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並推動
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食農教育,特設基隆市政府食農教育推動會(以下
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 監督與檢討本市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
 (二) 提供有關本市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計畫興革之意見。
 (三) 提供有關本市機關、團體推展食農教育督導及考核之意見。
 (四) 研訂本市實施食農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五) 研訂市民參與之具體方向及措施。
 (六) 提供本市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七) 其他有關本市推展食農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 本府教育處處長、觀光及城市行銷處處長、社會處處長、基隆市衛生
              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及文化局局長。
 (二) 專家學者代表七至八人。
 (三) 產業團體代表六至七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 派 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止。 
 專家、學者及產業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動
物福利、文化及觀光領域,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業務承辦科科長兼任,綜合本會
幕僚業務。

五、
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
任委員代理之。

六、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外,
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經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