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打造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成為亞
洲最有愛城市,達成幸福安居之城市治理願景,特設基隆市有愛城市
委員會(下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研議及推動本市成為有愛城市之發展願景、創新策略及計畫。
(二) 促進有愛城市運作發展之跨局處協同合作。
(三) 審視及檢討有愛城市相關工作執行成效,提出政策制度優化建議
。
三、本會置委員三十五人至三十七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二人,由副市長及市長就第二十三款代表中指定一人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本府民政處代表一人。
(二) 本府財政處代表一人。
(三) 本府產業發展處代表一人。
(四) 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五) 本府工務處代表一人。
(六) 本府交通處代表一人。
(七) 本府都市發展處代表一人。
(八) 本府社會處代表一人。
(九) 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十) 本府觀光及城市行銷處代表一人。
(十一) 本府綜合發展處代表一人。
(十二) 本府人事處代表一人。
(十三) 本府政風處代表一人。
(十四) 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十五) 基隆市警察局代表一人。
(十六) 基隆市消防局代表一人。
(十七) 基隆市衛生局代表一人。
(十八) 基隆市文化局代表一人。
(十九)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二十) 基隆市稅務局代表一人。
(二十一) 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代表一人。
(二十二) 基隆市各區區公所代表一人。
(二十三) 專家學者、企業界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五至七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二十一款委員,應薦派具相當簡任資格以上人員兼之
;第 二十二款之委員應由秘書層級以上人員兼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止。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協調本會事務;副執行
長二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協調本會事務;副
執行長二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及市長就第三點第一項第二十三款
之專家學者指定一人兼任,襄助執行長。
五、本會下設秘書組,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本府社會處指派相關人員兼辦
,其任務如下:
(一)綜理本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本會決議事項執行進度及相關資料。
(三)其他交辦事項。
六、本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
派一位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七、本會得召開工作會議,由執行長召集,規劃本會議案及協調辦理本會
決議事項。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運作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及本府相關局處之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