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之業務,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補助對象為基隆市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公務人員協會)。
三、對於公務人員協會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且
各機關不得重複補助。但有特殊原因,經專案簽奉市長核准者,不在
此限。
補助經費標準應依申請補助計畫及活動性質,最高補助計畫預算金額
百分之九十。
四、補助項目為公務人員協會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八條規定事項之活動
時,所需之講師鐘點費、撰稿費、膳雜費、交通費、住宿費、平安保
險費、場地費、佈置費及印刷費。
五、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報該年度申請補助之計畫,送本
府審核。
前項申請補助計畫內容應包括公務人員協會組織動態與運作情形、年
度經費補助需求;其格式如附件一、二。
六、經本府核定之補助計畫,如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必須變更原計畫
項目、實施期間及預估經費時,應詳敘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府
核准後,始得予以補助,變更計畫以二次為限。
七、同一申請補助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八、補助經費審核原則如下:
(一)活動內容須符合本作業規定補助之目的。
(二)活動辦理方式及經費規劃等須具體可行。
(三)執行能力須達成活動預期效益。
(四)申請補助過去活動執行情形。
九、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活動結束後十四日內,檢附領據、成果報告、經費
收支清單及支用單據正本、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或出席人員名冊送
本府審核;其格式如附件三、四、五、六。
前項支用單據內容應含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總額及各機關補助金額。
支用單據於本府審核後,得退還公務人員協會。
經依前項規定退還之各項支用單據,公務人員協會應依有關規定妥善
保存,本府將不定期抽查並作成紀錄,如發現公務人員協會未依規定
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輕重對公
務人員協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補助計畫辦理期間,本府得派員實地訪查及辦理效益評估。
前項效益評估依第八點第一款至第三款審核原則之達成度,為績效衡
量指標。
第一項效益評估成效不佳者,停止補助一至二年。
十一、公務人員協會對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
報等情事,本府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之補助;撤銷或廢止原補
助處分,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原處分所受領之補助款,以
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前項規定,應載明於核定補助處分書。
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者,自收到處分書之次日起,停止
補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