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永續發
展、強化環境保護與城市韌性及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
及推動,以達成淨零目標,建構宜居城市,特設基隆市氣候變
遷因應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議本市氣候變遷之工作、淨零碳排之願景及策略。
(二)協調推動氣候變遷調適之各項工作。
( 三)協調推動氣候變遷減緩之各項工作。
(四)協調推動及輔導產業綠色轉型及循環經濟之發展。
(五)協調推動環境永續、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相關教育宣導工
作,提昇與社區的夥伴關係。
(六)審議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之相關案件。
(七)配合中央部會氣候變遷政策推動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 四 至三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 市長指派 副市長 或秘書長 兼任;其餘委
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產業發展處處長 、教育處處長 、工務處
處長、交通處處長 、都市發展處處長 、社會處處長 、綜合
發展處處長 、主計處處長 、地政處處長 。
(二)基隆市警察局局長 、消防局局長 、衛生局局長 、文化觀光
局局長 、環境保護局局長 、稅務局局長 。
(三)專家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六人至十二人 。
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一人代理。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得指派代表
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會為推動及策定相關議題,設下列工作小組負責各組工作之推動。
(一)秘書組:由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主辦。
(二)住商組:由本府都市發展處主辦。
(三)能源組:由本府工務處主辦。
(四)農業組:由本府產業發展處主辦。
(五)運輸組:由本府交通處主辦。
(六)製造組:由本府產業發展處主辦。
(七)環境組:由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主辦。
七、本會決議事項推動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相關機關之預算支應。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