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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112年11月10日基府交捷壹字第1120255588B號令
法規體系: 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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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基隆市軌道系統規劃、建設、營
運、維護、管理及辦理其土地開發等事宜,特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
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成立基隆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
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本府為
主管機關,本府交通處為管理單位。
本府為收支、保管及運用本基金,應設基隆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管理
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四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府主管軌道系統與其相關設施之租金、回饋金、權利金及其他
                  營運收入。
三、本府主管軌道系統土地開發之相關收入。
四、融資或借貸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軌道建設相關事業之收益。
七、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所得收入。
八、場站周邊土地增額容積之收入。
九、本基金孳息收入。
十、本府其他基金撥入款。
十一、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本府主管軌道系統工程與其相關設施之規劃、建設、營運、維護
                 及管理等支出。
二、本府主管軌道系統土地開發之相關支出。
三、軌道建設相關事業之投資支出。
四、償還融資或借貸之本息。
五、本基金之管理費用。
六、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第 六 條  
本基金資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
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依預算程序辦理。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
算法、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九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