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執行違章建築強制拆除作業,遏止
基隆市 (以下簡稱本市) 新違建之增加,以維護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轄內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以後搭建,並經本
府認定為應拆除之違章建築。
三、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優先執行拆除:
(一) 新領得使用執照經複查違規案件。
(二) 未領得建築許可擅自施工中案件。
(三) 未取得許可之樹立式廣告物。
(四) 防火巷、防火間隔、屋頂避難平台、法定騎樓地、獎勵開放空間
、垂直增建兩層以上或三個以上單元使用之違章建築。
四、非屬第二點之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執行拆除:
(一) 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
生情節重大之違章建築,經專案簽報核准。
(二) 為市政需要整頓市容或因應公共工程建設必要而須拆除者,經專
案簽報核准。
(三) 經本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或各區里鄰長會議裁示
列管案件。
(四) 經本府提列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清查計畫案件。
(五) 案件經法院、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或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者。
(六) 政風、檢調、監察或審計單位追蹤列管案件。
五、涉及私人土地產權糾紛之違章建築,已循訴訟程序進行中者,應於法
院裁判確定後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