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基隆市 (以下簡稱本市) 發展遲緩兒
童 早 期療育服務,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特設基隆市發展
遲緩 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早期療育政策諮商及服務系統之規劃。
(二)早期療育整合性專業團隊制度之推動。
(三)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鑑定、療育及相關服務等有關問題之協調指
導。
(四)早期療育服務資源整合。
(五)其他與發展遲緩及早期療育有關之倡導及協調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二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本府教育處、社會處處長及基隆市衛生局局長。
(二)特殊教育、幼兒教育專家一至二人。
(三)醫學、復健治療專家二至三人。
(四)臨床心理、家庭諮商專家一至二人。
(五)社會福利、社會工作專家一至二人。
(六)社福機構、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七)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除前項第一款之職務
兼派之當然委員由新任之主管遞補外,其餘各款之委員委員於任期內
出缺時得補行聘任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業務承辦科科長兼任,綜理本
小組會務;置幹事一人,由本府社會處業務承辦人派兼之。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主席
。
六、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依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