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收支、保管及運用基隆市軌道建設發展
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依基隆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設立基隆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年度概算之審核。
(二)本基金融資舉借之審核。
(三)本基金自償性債務財源檢討。
(四)對軌道建設財務收支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重大事項之審核。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除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交通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二)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三)本府主計處處長。
(四)本府財政處處長。
(五)具有交通、財務、都市計畫或公共工程等領域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 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
五、本會視本基金審核作業及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外,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理。
六、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委員利益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交通處捷運工程科科長兼任,綜理會務
;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交通處捷運工程科派員兼任。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須經費,由本基金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