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有限
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登錄創櫃板,出具推薦函及公司具創新創意
意見書(以下簡稱意見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本府出具推薦函及意見書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本公司、分公司或工廠登記位於本市。
(二)公司負責人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
(三)公司、董事、監察人及執行首長無欠稅情事。
前項第三款所稱執行首長,指公司之總裁、執行長、總經理或其他具
有相同或更高職權之人員。
三、申請推薦函及意見書者,應填具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八份:
(一)創新創意審查申請書(附件一)。
(二)營業計畫書(附件二)。
(三)最近一年度之財務報表以及最近一期 (月) 財務相關資料。但公司
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
。
(四)公司、董事、監察人及執行首長無欠稅、跳票之證明文件。
(五)公司、董事、監察人及執行首長最近二年內所發生繫屬中或 判決
確定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非訟、行政處分、 保全程序或強
制執行事件之說明及相關聲明(附件三)或佐證文件。
(六)負責人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情事之聲明書(附件四)。
(七)申請書件無虛偽隱匿聲明書(附件五)。
(八)其他本府指定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前項文件應依序排列,並於每份文件左側上下裝訂;文件如為影本,
需加蓋申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第一項申請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四、本府得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認可之法人或機構辦理推薦函及意見書審查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
件)訪視。
五、本府應成立創新創意推薦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處
長或其指派人員擔任,其餘委員四至六人,於召開審查會議前由本府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領域別專家、學者。
(二)本府相關業務單位代表。
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委員會委員獲悉申請人之資訊,應予保密。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申請案件審查推薦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文件初審作業:申請人資格及申請文件審核。
(二)諮詢訪視:至申請人公司實地訪視,瞭解實際經營狀況。
(三)委員會審議:審查申請人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等事項
,並出具審查評估意見表(附件六),充分評估及說明公司是否
具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具體理由,並做出推薦或不
推薦之結論。
(四)審查結果:具創新創意者由本府出具推薦函及意見書(附件七)
;不具創新創意者,本府應發函通知。
申請人三年內曾獲本府相關計畫輔導或研發補助,且執行成果成效良
好,均達目標結案者,得免除諮詢訪視程序。
七、申請案件應經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推
薦之。
申請人應列席委員會審查會議報告其創新、創意構想。
八、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任職申請人公司或離職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公司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
執行首長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四親等內血
親或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公司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
執行首長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為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
務人。
委員有前項各款情事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者,申請人得聲請迴避。
九、委員會審查創新創意應評估項目如下:
(一)申請人之主要技術、產品、營運模式是否具備創新或創意性。
(二)申請人經營團隊是否掌握主要技術、產品、營運模式之關鍵技術
或知識。
(三)申請人之主要技術、產品、營運模式是否具備市場性。
(四)申請人與競爭對手相較,是否具備競爭優勢。
(五)申請人之主要技術、產品、營運模式是否具備未來發展潛力。
(六)申請人對其主要技術、產品、營運模式之未來發展時程規劃是否
可行。
(七)申請人經營團隊是否具備執行所提計畫之能力。
(八)其他屬創新創意評估項目。
十、獲推薦公司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接受櫃買中心公設聯合輔導機制之後續輔導。
(二)三年內應配合本府辦理成效追蹤及相關成果發表。
(三)不得以本府或其他類似之推薦名義,作為募款、業務推廣、經營
績效、獲利保證、宣傳或其他不當用途之行為。
(四)委員會委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提供之口頭或審查建議,不得以引用
、引 申方式,作為背書或宣傳。
(五)獲推薦公司營運模式應具備創新產品、技術或服務概念,並符合
相關 法令規定,且未侵犯他人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等情事。
十一、獲推薦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推薦處分,並
副知櫃買中心:
(一)檢送之申請文件、報告或相關附件有隱匿、 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
事。
(二)實際營業與申請計畫書內容有嚴重落差。
(三)經櫃買中心終止輔導作業、公告終止登錄創櫃板、 停止透過創櫃
板籌資資格。
(四)以本府或其他類似之推薦名義,作為募款、業務推廣 、經營績效
、獲利保證、宣傳或其他不當用途之行為。引用、 引申委員或其
他相關人員提供之口頭或審查建議,亦同。
獲推薦公司收受推薦函及意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未向櫃買中心申請
登錄創櫃板,推薦函及意見書失其效力。
前二項規定應載明於推薦處 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