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基隆市長期照顧服務管理所(以下簡稱長照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三條
長照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照顧服務組:執行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政策推動、服務資源及
網絡布建、人力培訓、長照輔具及無障礙改善、失智症照護、長照服
務機構管理、外籍看護工申審作業等事項。
二、行政管理組:掌理綜合規劃與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庶務、採購
、出納等事項。
第四條
長照所置組長、組員、助理員。長照所置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
師、營養師。
第五條
長照所置會計員,由基隆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第六條
長照所置人事管理員,由基隆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長照所應擬訂分層負責明細表,報基隆市衛生局核定。
第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