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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1 12: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長期照顧服務管理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基府人力壹字第1140266545A號令
法規體系: 人事、組織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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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基隆市長期照顧服務管理所(以下簡稱長照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
所長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三條
長照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照顧服務組:執行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政策推動、服務資源及
                網絡布建、人力培訓、長照輔具及無障礙改善、失智症照護、長照服
                務機構管理、外籍看護工申審作業等事項。
二、行政管理組:掌理綜合規劃與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庶務、採購、
                出納等事項。

第四條
長照所置組長、組員、助理員。長照所置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
師、營養師。
主管長期照護業務單位之組長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
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五條
長照所置會計員,由基隆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第六條
長照所置人事管理員,由基隆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七條
政風業務由長照所派員兼辦。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長照所應擬訂分層負責明細表,報基隆市衛生局核定。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