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教學節數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特壹字第1130233966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園(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指身心障礙類之集中式特教班
、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資賦優異類之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


第四條
學校應遴聘及任用具特殊教育合格教師資格者擔任特教班教師,並以專任
為原則。

第五條
學校特教班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附表。

第六條
特教班教師教學型態如下:
一、直接教學:包含抽離式教學、外加式教學、入普通班支援教學、跨領
                 域或跨科目之協同教學。
二、間接服務:包含需求評估與處理、個別指導、合作諮詢服務、入班觀
                  察及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事項。
前項教學型態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
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訂定之。

第七條
特教班教師如有兼任行政工作之必要,以兼任特殊教育行政工作為原則,
其他行政工作需由特教班教師兼任者,應報本府備查。
任教同一班級之特教班教師,不得同時兼任行政工作。

第八條
幼兒園教師兼任特教組長或兼辦特教行政者,每週教學時數酌減半日。
國民小學教師兼任特教組長者,於全校單類特教班一班之學校,每週教學
節數酌減二節;達二班者,每週教學節數酌減四節;達三班者,比照基隆
市 (以下簡稱本市) 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兼任組長之酌減節數辦理
;全校單類特教班一班一師兼辦特教行政者,每週教學節數酌減二節。
國民中學教師兼任特教班組長者,於全校單類特教班一班之學校,每週教
學節數酌減四節;達二班者,每週教學節數酌減八節;達三班者,比照本
市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兼任組長之酌減節數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所需增加之人事經費,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

第九條
特教班教師於部定及校訂課程,進行入普通班支援教學、跨領域或跨科目
之協同教學或間接服務,提交之課程計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
稱課發會)審議通過者,其時數採計為教師教學節數。
前項教學或服務完成,應填寫課程或服務紀錄經核章後留校備查,並於學
期末提送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檢討執行成效。

第十條
學校遇有特殊情形,有調整特教班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或教學型態之必
要時,應經學校特推會及課發會審議通過,並報本府備查,但不得影響學
生受教權。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