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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特教壹字第113023881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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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基隆市 (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特殊教
育資源,依特殊教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國民教育及特
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
定,設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以下簡稱資源中心),提供所屬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行政、評量及教學支援服務,特訂
定本要點。

二、
資源中心任務如下:
(一)    整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相關資源。
(二)    規劃及分配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所需服務。
(三)    彙集支持網絡運作成效及資源中心年度成果報告。
(四)    分派巡迴輔導教師服務、管理差勤及督導成效。
(五)    規劃及辦理各級心評人員培訓。
(六)    規劃及辦理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
(七)    規劃及辦理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師知能研習。
(八)    辦理學生輔具需求申請、評估、借用、操作訓練、諮詢、維修及採購
               。
(九)    其他臨時交辦任務。

三、
 資源中心採任務編組,人員配置、職掌及聘任方式如下:
(一)    召集人一人,統籌及推展資源中心任務,由本府就具資源中心業務專
               長之所屬學校校長、專業工作人員或學者專家之一聘(派)兼之。
(二)    副召集人二人,綜辦資源中心任務,由本府就具資源中心業務專長之
               所屬學校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之一聘(派)兼之。
(三)    諮詢人員若干人,提供資源中心業務專業諮詢,由本府就具資源中心
               業務專長之學者專家聘(派)兼之。
(四)    專業工作人員若干人,執行資源中心年度重點業務,由本府組成遴選
               小組,公開遴選具下列各目條件者聘(派)兼之:
               1.    本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2.    符合資源中心業務專業需求。
(五)    總務、會計、人事及協辦執行資源中心任務之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負責辦理資源中心行政事務及協助資源中心任務之執行,由本府就前
               四款以外之人員聘(派)兼之。
前項第四款之遴選條件及其他相關規定,應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

四、
 資源中心下設評鑑作業組及情緒行為問題專業支援組;各組置組長一人,
組員若干人,分別由專業工作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兼任。

五、
 專業工作人員經聘任後,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參加與其任務相關之專業提升研習活動,以精進專業知能。
(二)    出席所指派之相關中心及聯繫會議。
(三)    遵守保密義務,對於個人資料或機密案件,均不得洩漏。

六、
 資源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及諮詢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
 期屆滿前,本府應予考核,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派)兼之。
前項人員於任期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府得解聘 (改派),不受前項任期之
限制。
專業工作人員兼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以專業工作人員之本職考核之。

七、
 資源中心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年度工作計畫
報本府核定;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應將執行成果報本府審核。

八、
 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兼任資源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專業工作人員,採全
部時間擔任者,得全時申請公假,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所遺課務由所
屬學校另聘代理(課)教師授課;採部分時段擔任者,得部分時間申請公
假,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

九、
 本府所屬學校教師擔任資源中心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
(一)    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1.    每月依運作辦法支領兼職費。
              2.    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    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
                     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二)    以全部時間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1.    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2.    以全部時間擔任者,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
                      ,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    以全部時間擔任其他工作人員: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
               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本府所屬學校校長擔任資源中心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兼職費。

十、
 資源中心人員應接受本府考核小組督導與考核,並定期召開檢討會議。
前項考核結果為優良者,得依運作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規定予以獎勵。

十一、
 資源中心總務、會計、人事等行政事務,由中心所在學校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