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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資賦優異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特壹字第1030238888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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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資優教育資源,建構完整資優教育支
援體系,提供資優教育適性服務,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國民教育及
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第二項
規定,設資賦優異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優中心),並訂定本要
點。

二、
資優中心任務如下:
(一)規劃資優中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助資優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三)蒐集、研發與運用資優教育資源。
(四)辦理資優教育相關推廣、研習與進修活動。
(五)提供資優教育諮詢與輔導。
(六)彙整資優中心年度成果報告。

三、
資優中心採任務編組,人員配置及聘任方式如下:
(一) 召集人一人:統籌及督導中心業務,由本府就具資優中心業務專長之
              所屬學校校長、專業工作人員或學者專家之一聘(派)兼之。
(二) 副召集人二人:綜辦及推展中心業務,由本府就具資優中心業務專長
               之所屬學校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之一聘(派)兼之。
(三) 設政策規劃組、課程教學組、鑑定安置組及行政庶務組等四組,各置
               組長一名及組員若干人。由專業工作人員或所屬機關學校人員聘(派)
               兼之。
(四) 執行秘書一名,負責辦理資優中心行政事務及協助資源中心任務之執
                行,由本府就前三款以外之人員聘(派)兼之。

四、
資優中心專業工作人員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下列各項條件者
 聘(派)兼之:
(一) 本府所屬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
(二) 符合資優中心業務專業需求。
前項遴選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本府將另訂簡章並公告之。

五、
資優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
本府應予考核,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派)兼之。
前項人員於任期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府得解聘(改派),不受前項任期之
限制。

六、
本府所屬學校教師擔任本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組長、組員及執行秘書者
,採全部時間擔任者,得全時申請公假,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所遺課
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課)教師授課;採部分時段擔任者,得部分時間
申請公假,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

七、
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兼任資優中心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一) 召集人、副召集人:
                1.得依運作辦法規定領取兼職費。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
                      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二) 以全部時間擔任專業工作人員者,其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1.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2.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
                       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 以全部時間擔任執行秘書或其他工作人員,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八、
資優中心人員應接受本府考核小組督導與考核,並定期召開檢討會議。
前項考核結果為優良者,得依運作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規定予以獎勵。

九、
資優中心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並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年度工作計
畫報本府核定;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應將執行成果報本府審核。

十、
資優中心總務、會計、人事等行政事務,由資優中心所在學校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