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
民教育階段科技領域課程,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
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規定,設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 以下簡稱
科技中心),推動基隆市國民教育階段之科技教育課程與教學,特訂定本
要點。
二、科技中心任務如下:
(一) 發展科技領域 (包括生活科技及資訊科技)、資訊教育議題、科技教育
議題及新興科技相關之課程資源。
(二) 支持學校推動課程及教學,協助學校發展科技教育教學相關課程,並
成立跨校社群,提供教師專業支持。
(三) 辦理科技領域、新興科技、資訊安全及資訊教育及科技教育議題融入
課程等相關教師增能研習,提升教師科技領域課程教學相關知能。
(四) 辦理科技教育課程及新興科技體驗活動。
(五) 建立科技中心飄移性科技設備借用機制,鼓勵學校借用並發展科技領
域相關課程。
三、本府設置科技中心三所,其名稱由本府定之。
各科技中心以服務鄰近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為
原則。
四、各科技中心之上置總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總召集
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派員兼任。
總召集人及副總召集人負責統籌及橫向協調各科技中心之運作。
各科技中心採任務編組,置人員如下:
(一) 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具科技領域或課程教學專長之所屬學校校
長、專業工作人員或學者專家聘兼之,統籌計畫規劃與執行。
(二)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襄助召集人計畫
規劃與執行。
(三) 諮詢人員將視需求邀請,以不超過十人為限,由本府就具科技領
域專長之學者專家或科技業界實務經驗之專家聘兼之。
(四) 專業工作人員,不超過二人,由本府就所屬學校遴選具科技領域
或課程教學專長之編制內正式教師擔任。
(五) 專任助理一人、其他行政人員及部分時間兼任課程推動之教師一
至十人。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
滿前,經本府考核通過者,得續聘兼之。
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違反相關法規之不適任情形者,本府得終止聘
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五、各科技中心專業工作人員,由本府邀集以下類別人員組成遴選小組公
開遴選:
(一) 本府教育處代表。
(二) 學者專家。
(三) 具課程專業校長。
(四) 具科技領域教育專業教學人員。
專業工作人員應具下列各項條件:
(一) 本府所屬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
(二) 以下四項至少符合一項:
1.具備科技領域正式教師證。
2.具備科技領域第二專長合格證明(或加註)。
3.具備科技領域相關舊證(工藝、電腦等)。
4.具科技領域或課程教學相關專業者。
第一項遴選資格、人數、程序及相關事項,應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
六、各科技中心專任助理,由科技中心自訂人員條件公開徵選。
各科技中心行政人員,由召集人指定設立科技中心之學校人員兼任;
兼任課程推動之教師,由科技中心徵選本府所屬學校教師擔任。
七、科技中心應每月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並適時調整執行方式。
科技中心應擬訂學年度工作計畫,至遲於中央補助計畫申請期程開始
前一個月內報本府審查;並於學年度工作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報本府
審核。
八、經遴選通過之教師,得以下列方式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一) 以部分時間方式執行科技中心工作者,以減授十四至十六節基本授
課節數為原則聘任。
(二) 以全部時間執行科技中心工作者,以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或於
科技中心所在學校支援方式聘任。
(三) 每週固定星期二下午及星期三下午不排課。
擔任科技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者,
其權益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科技中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
表規定支領兼職費。但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副召集人者,不得
支領兼職費。
專業工作人員之減授課節數,得依實際教學情形及經費運用狀況酌予
調整,並於申請補助計畫時由本府進行審核。
九、科技中心人員考核方式如下:
(一) 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專業工作人員者:
1.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组,並就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專
業工作人員之任務及服務時間,依其計畫推動、專業知能、課程發
展等面向,分別考核。
2.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於自評後,由各科技中心召集人初評,再
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召集人自評後,由考
核小組予以考核。
3.考核結果達優良以上者,予以續聘;普通或待改善者,聘期屆滿時
,應重新參與公開遴選。但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教師擔任前款以外之工作人員者:
1.由各科技中心召集人視工作人員之職責,就其專業知能、溝通協調
、工作效率與品質等面向訂定考核指標,予以考核。
2.受考核者自評後,由各科技中心召集人考核。
(三) 擔任召集人者,由本府視各科技中心成效考核之。
教師擔任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且考核結果為優良者,本府得為下
列奬勵:
(一) 該年度考核成績達優良以上者,核敘嘉獎。
(二) 規劃其他多元方式核予獎勵。
專業工作人員以外之科技中心人員,其參與各科技中心運作,服務績
效優良者,得優予敘獎。
十、科技中心應配合本府依運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督導小組
參與會議,並報告科技中心運作情形。
十一、科技中心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加本府辦理之增能研習,以提升專
業知能。
十二、科技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指定設立科技中心之學校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