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
作辦法 (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戶
外教育與海洋教育要點規定,設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戶外
及海洋中心),以推動基隆市國民教育階段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特訂定
本要點。
二、
戶外及海洋中心任務如下:
(一) 研發學習點、學習路線等教學資源,結合地方自然環境與人文特色,
導引學校融入領域課程或結合彈性學習課程,辦理戶外教育及海洋教
育教學。
(二) 辦理教師專業增能課程、研習,或成立跨校社群,提升教師素養導向
課程設計、安全風險管理評估等知能,以儲備在地戶外教育、海洋教
育課程教學專業人員。
(三) 辦理入校輔導、建立諮詢機制及提供行政資源,協助學校發展及落實
戶外教育、海洋教育相關課程,以支持學校實施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
。
(四) 維護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網路平臺,盤點及建置專業人才庫;並積極
與其他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非政府組織合作,建立策略聯盟,拓展
戶外教育、海洋教育之效益。
三、
戶外及海洋中心採任務編組,置人員如下:
(一) 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兼具戶外教育以及海洋教育專長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之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統籌計畫規劃與執行。
(二) 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就兼具戶外教育以及海洋教育專長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之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分別就行政 ( 資源應用及行政
運作 ) 及課程(課程發展及教師專業發展)相關計畫規劃及執行。
(三) 諮詢人員以不超過二十人為限,由本府就具戶外教育、海洋教育課程
教學、安全風險與評估等專長之學者專家,或兼具相關證照或實務經
驗者聘兼之。
(四) 專業工作人員,三至四人,由本府遴選具戶外教育、海洋教育課程教
學、安全風險與評估等專長之編制內正式老師擔任。
(五) 工作人員一至十人,由戶外及海洋中心指定教師、學校相關人員或其
他專案人員聘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
,經本府考核通過者,得續聘兼之。
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違反相關法規規定等不適任情形者,由本府終止聘
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四、
戶外及海洋中心人員,,由本府邀集以下類別人員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
(一) 本府教育處代表。
(二) 學者專家。
(三) 具課程專業校長。
(四) 具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專業教學人員。
(五) 戶外及海洋中心召集人或副召集人。
專業工作人員應具下列各項條件:
(一) 本府所屬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
(二) 以下三項條件至少符合一項:
1.曾參與過各縣市所辦理之綠階/初階海洋教育者培訓課程以上研習。
2.實際進行戶外或海洋相關課程且具備計畫或教案。
3.具備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相關專長。
第一項遴選資格、人數、程序及相關事項,應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
五、
戶外及海洋中心專任助理,由戶外及海洋中心自訂人員條件公開徵選。
其他工作人員,由召集人指定學校人員兼任;兼任課程推動之教師,由戶
外及海洋中心徵選本府所屬學校教師擔任。
六、
戶外及海洋中心應每月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並適時調整執行方式。
戶外及海洋中心應擬訂學年度工作計畫,至遲於中央補助計畫申請期程開
始前一個月內報本府審查;並於學年度工作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報本府審
核。
七、
經遴選通過之教師,得以下列方式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一) 以部分時間方式執行戶外及海洋中心工作者,以至多減授十節基本授
課節數聘任。
(二) 以全部時間執行戶外及海洋中心工作者,以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
或於戶外及海洋中心所在學校支援方式聘任。
(三) 為利共同規劃及執行工作計畫,專業工作人員每週固定星期三不排課
。
擔任戶外及海洋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及工作人員者,其
權益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戶外及海洋中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
給表規定支領兼職費。但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者
,不得支領兼職費。
八、 戶外及海洋中心人員考核方式如下:
(一) 教師擔任副召集人或專業工作人員者:
1.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组,並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專
業工作人員之任務及服務時間,依其計畫推動、專業知能、課程發
展等面向,分別考核。
2.受考核之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於自評後,由戶外及海洋中心召
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受考核
之召集人於自評後,逕送考核小組參考予以評核。
3.考核結果達優良以上者,予以續聘;普通或待改善者,聘期屆滿時
,應重新參與公開遴選。但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教師擔任前款以外之工作人員者:
1.戶外及海洋中心召集人視工作人員之職責,就其專業知能、溝通協
調、工作效率與品質等考核指標,予以考核。
2.由受考核者自評後,交由戶外及海洋中心召集人進行考核。
(三) 校長擔任召集人者,則由本府視戶外及海洋中心成效予以考核。
教師擔任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且考核結果為優良者,本府得為下列奬
勵:
(一) 各該年度考核成績達優良以上者,核敘嘉獎。
(二) 規劃其他多元方式核予獎勵。
專業工作人員以外之人員,參與戶外及海洋中心運作者,服務績效優良者
得依第十一點第二項規定優予敘獎或其他獎勵。
九、
戶外及海洋中心應配合本府依運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督導小
組參與會議,並報告戶外及海洋中心運作情形。
十、
戶外及海洋中心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加本府辦理之增能研習,以提升專
業知能。
十一、
戶外及海洋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指定學校或地點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