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基隆市國民教育階段之英語及雙語教
育課程與教學,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 以下
簡稱運作辦法 )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設英語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英資
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
英資中心任務如下:
(一) 推動及執行各項英語及雙語政策。
(二) 推動及執行各項英語及雙語教學活動。
(三) 調查及查填所屬國民中小學學生英語及雙語學習成效相關資料。
(四) 充實及維護英資中心網站功能。
(五) 協助推動各項英語及雙語補助計畫,並辦理進度列管會議及蒐集歷年
參與學校回饋意見。
三、
英資中心採任務編組,置人員如下:
(一) 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兼具英語教學專長之所屬學校校長、專業工作
人員或學者專家聘兼之,統籌計畫規劃與執行。
(二)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具英語教學專長之專業工作人員或所屬學校
校長聘兼之,襄助召集人計畫規劃與執行。
(三) 諮詢人員視需求邀請,以不超過十人為限,由本府就具英語文領域專
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四) 專業工作人員,不超過二人,擔任英語教學顧問,由本府就所屬學校
遴選具英語教學專長之編制內正式教師聘兼之。
(五) 外籍英語教學顧問一人,由本府徵選具英語文領域專長之外籍人士,
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面試通過後,聘兼之。
(六) 行政工作專職人力二人,由英資中心自訂條件公開徵選或召集人指定
設立英資中心之學校人員兼任。
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經本府考
核通過者,得續聘兼之。
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規定等不適任情形者,本
府得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四、
英資中心專業工作人員,由本府邀集以下類別人員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
(一) 本府教育處代表。
(二) 學者專家。
(三) 具課程專業校長。
(四) 具英語文領域專業教學人員。
專業工作人員應具下列條件:
(一) 本府所屬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
(二) 具英語文領域或相關專長者。
第一項遴選資格、人數、程序及相關事項,應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
五、
英資中心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以了解工作進度,並適時調整執行方式。
英資中心應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至遲應於中央補助計畫申請期程開始前一
個月內報本府審查;執行成果,應於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報本府審核。
六、
經遴選通過之教師,得以下列方式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一) 以部分時間方式執行英資中心工作者,以減授十節基本授課節數為原
則聘任。
(二) 以全部時間執行英資中心工作者,以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或於英
資中心所在學校支援方式聘任。
專業工作人員之減授課節數,得依實際教學情形及經費運用狀況酌予調整
,並於申請中央補助計畫時,由本府進行審核。
七、
本府所屬學校教師擔任英資中心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
(一) 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者:
1.得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領取兼職費。但商借或借調擔任召集人
或副召集人者,不得支領。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以全部時間擔任者,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
,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二) 以全部時間擔任專業工作人員者:
1.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2.以全部時間擔任者,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
,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 以全部時間擔任行政工作專職人力者: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
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本府所屬學校校長擔任英資中心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前
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兼職費。
八、
英資中心人員考核方式如下:
(一) 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專業工作人員者:
1.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组,並就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專
業工作人員,予以考核。
2.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於自評後,由英資中心召集人進行初評,
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召集人自評後,由
考核小組予以考核。
3.考核結果達優良以上者,予以續聘;普通或待改善者,聘期屆滿時
,應重新參與公開遴選。但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教師擔任前項各款以外之工作人員者:
1.由英資中心召集人視工作人員之職責,就其專業知能、溝通協調、
工作效率與品質等面向訂定考核指標,予以考核。
2.受考核者自評後,由英資中心召集人考核。
(三) 擔任召集人者,由本府視英資中心成效考核之。
教師擔任副召集人或專業工作人員且考核結果優良者,本府得為下列奬勵
:
(一) 該年度考核成績達優良以上者,核敘嘉獎。
(二) 規劃其他多元方式核予獎勵。
專業工作人員以外之英資中心人員,其參與英資中心運作,服務績效優良
者,得優予敘獎。
九、
英資中心應向本府依運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督導小組,報告
英資中心運作情形。
十、
英資中心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加教育部或本府辦理之增能研習,以提升
專業知能。
十一、英資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指定設立英資中心之學校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