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基隆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二
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門牌編釘或門牌證明之費用如下:
一、門牌編釘:每面新臺幣六十五元。
二、門牌證明書:每戶新臺幣二十元。
三、編釘門牌申請書影本:每張新臺幣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門牌編釘,指門牌之初編、增編、改編、補發或換發。
第三條
因道路更名、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者,門牌編釘或申請門牌證明書作
為變更權利證明文件者,免予收費。
第四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委任基隆市各戶政事務所於受理申請門牌編釘、門牌證明
書或編釘門牌申請書影本時徵收之,並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