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綜法壹字第1150200961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提供衛生、安全及
營養均衡之午餐,並建構學校午餐之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學校辦理午餐,除中央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幼兒園午餐由學校供應並管理之。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其執行單位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教育處:辦理飲食教育及督導學校午餐各項業務執行。
二、基隆市衛生局:辦理學校午餐衛生稽查,強化食材源頭及熟食之檢驗。
三、本府產業發展處:辦理食農教育、輔導及推廣在地農產品,學校午餐
                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標章(示)之輔導、稽查及真實性查核,午餐食材抽
                驗。
四、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輔導禽畜類產品衛生安全,學校午餐採用國
                產可溯源食材標章(示)之輔導、稽查及真實性查核,辦理午餐食材抽驗。
五、本府政風處:成立本市學校午餐廉政平台,整合學校午餐採購稽核作
                業,強化學校午餐採購監督機制,必要時得邀集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法務部廉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參與學校午餐採購監督稽
                核事宜。
六、基隆市環境保護局:辦理學校廚餘及廢食用油回收宣導及稽查。

第四條
本府應成立午餐輔導會,其任務如下:
一、編訂學校午餐作業規範。
二、訂定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供應作業原則。
三、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四、其他相關學校午餐之重要事項。
前項第一款學校午餐作業規範,包含採購契約範本、採購流程、評選評分
表、規範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占比等事宜。
午餐輔導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由本府另定之。
學校辦理午餐之輔導、考核及獎懲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五條
本府應會同各執行單位聯合稽查學校及其供應商午餐衛生及安全辦理情形
,每學年至少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次數。
學校應配合本府及各相關機關訪視、稽查及抽驗作業,確保午餐品質及衛
生安全。

第六條
本府應訂定食農教育計畫,以利學校申請及配合辦理食農教育事宜。
本府應辦理午餐衛生及廚藝等相關研習課程,每學年至少一次。

第七條
學校應依學校衛生法,實施健康營養、飲食衛生等,以辦理午餐落實下列教
育目的:
一、建立均衡營養觀念,促進學生身心健康。
二、結合學校生活教育,深植正確飲食習慣。
三、培養尊重自然與生命,建立環境保護意識。
四、瞭解並注重在地飲食文化,倡導惜福感恩情懷。
學校應辦理食農教育及營養教育等相關之學習活動,以提升學生對於飲食
及農業之理解。

第八條
學校辦理午餐應妥善搭配食材,營養均衡且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學校午
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及食品衛生安全等相關法令規定。
學校午餐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

第八條之一
學校應依學校衛生法規定配置營養師,未達配置標準之學校,本府得考量
其班級數及分布情形,跨校聯合聘用營養師,以負責統籌學校午餐業務及
推動營養教育。
學校及其幼兒園之班級數,應合併計算營養師員額。

第八條之二
學校午餐之餐飲從業人員,其廚房工作事務,應載明於勞動契約。
學校及其幼兒園之餐飲從業人員,其廚房工作事務應共同協調管理,並應
載明於勞動契約。
前二項之勞動契約工作內容,應符合勞動基準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學校衛生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等相關規定。


第九條
學校辦理午餐供應方式、工作組織、經費收支及成立專戶、帳務處理、補
助事項、餐飲從業人員管理等統一作業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條
學校應落實午餐食材登錄機制及公告抽驗結果。

第十一條
學校午餐之提供,應確保學生用餐權益,費用收取方式與價格,由本府定
之。
學校學生符合政府認定弱勢族群及家庭無力負擔午餐費者,其午餐費由本
府依法令全額補助。


第十二條
學校午餐之餐具,應採用環保材質,避免使用一次性餐具,並不得有破損
、髒污或其他影響飲食安全之情形。清潔劑應採用具有環保標章認證之環
境友善產品。

第十三條
學校午餐供應商環境、供應食材或餐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得連續處罰之。
一、廠區環境不潔。
二、餐食不潔或存有異物。
三、供應溯源農糧產品、驗證農產品標章不實。
四、抽檢食材驗出禁用之農藥、動物用藥或非法食品添加物。
五、發生食物中毒危害學生健康,可歸責於供應商。
六、其他因食材或餐食危害學生健康之情事。
前項裁罰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供應商有第一項之情事,可歸責於其溯源廠商者,由本府移請相關權責機
關依法裁處。

第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