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午餐,並建構辦理學
校午餐之管理制度,特依據基隆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第四條設本府午餐輔導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編訂學校午餐作業規範。
(二)訂定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供應作業原則。
(三)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四)其他相關學校午餐重要事項之審議。
前項第一款學校午餐作業規範,包含採購契約範本、採購流程、押標金及履
約保證金比率、午餐評選評分表及午餐統一作業規定等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本府教育處處長為當然委員;
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產業發展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政風處代表一人。
(四)基隆市衛生局代表一人。
(五)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七)學校行政代表三至五人。
(八)家長團體代表三至五人。
前項所定專家學者為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以上職務
,具有與本會任務相關領域專業經驗二年以上者,或具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認證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訓練機構成員;所定家長團體代表
,為政府立案之本市家長團體推舉者或學校家長會推派之代表。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五、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得指
派代表出席。
六、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委員利益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前項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本會會務,由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科長
兼任;置幹事一人,由本府教育處業務承辦人兼任。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