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影視業者取景拍攝影片,行銷基隆市
(以下簡稱本市)優質形象,特設基隆市政府影視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市獎勵影視製作補助經費事宜。
(二)結合公私協力,打造友善影視環境,促進影視業者至本市取景拍攝
影片。
(三)協助影視業者至本市取景拍攝相關事宜。
(四)促進本市與國際影視產業之聯繫與合作事宜。
(五)其他與建立本市城市形象之影視拍攝事務相關事宜。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影視領域專家學者、從業人員四人。
(二)基隆市文化觀光局、本府主計處、綜合發展處代表各一人。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止。
五、
本委員會會議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
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得指派人員代理。
七、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
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綜合發展處新聞科科長兼任;幹事一
人,由本府綜合發展處新聞科指派人員兼任,辦理本委員會行政事務。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