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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影視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綜新壹字第1130263705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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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影視業者取景拍攝影片,行銷基隆市
(以下簡稱本市)優質形象,特設基隆市政府影視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市獎勵影視製作補助經費事宜。
      (二)結合公私協力,打造友善影視環境,促進影視業者至本市取景拍攝
                   影片。
      (三)協助影視業者至本市取景拍攝相關事宜。
      (四)促進本市與國際影視產業之聯繫與合作事宜。
      (五)其他與建立本市城市形象之影視拍攝事務相關事宜。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影視領域專家學者、從業人員四人。
      (二)基隆市文化觀光局、本府主計處、綜合發展處代表各一人。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止。

五、
本委員會會議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
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得指派人員代理。

七、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
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綜合發展處新聞科科長兼任;幹事一
人,由本府綜合發展處新聞科指派人員兼任,辦理本委員會行政事務。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