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
基隆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防範基隆市學前教托育機構腸病毒疫情之流行,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本作業規定所稱學前教托育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設立之教保服務機構,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設立之托嬰中心
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早期療育機構。
本作業規定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於幼兒園教保服務機構為本府教育
處;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為本府兒童及少年事務處、早期療育
機構為本府社會處。
三、
本作業規定所稱幼童,指在機構就學、托育者。
四、
機構發現有腸病毒或疑似腸病毒、手足口症或疱疹性咽峽炎感染案例,應
指派專人適當處置及通知家長送醫,且要求幼童請假在家休息七日,或
直至無發燒現象,並同時通報本府各該執行單位及轄區衛生所。
五、
機構內腸病毒疫情達停課停托標準時,應立即停課停托,並同時通報本府
各該執行單位及轄區衛生所。
前項所稱停課停托標準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當年度發生腸病毒 A七十一型流行疫情:
機構內同一班級在一週內有二名以上幼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
(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時,該班級應停課停托七日。
(二)當年度無腸病毒A七十一型流行疫情:機構所在行政區,當年度曾由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有腸病毒A七十一型檢驗陽性個案或年齡
在三個月以上的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當機構內同一班級在一週
內有二名以上幼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
等)時,該班級應停課停托七日。
(三)機構內發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通報個案,且個案檢出腸病毒 D六
十八型時,該個案就讀之班級應停課停托七日。
六、
腸病毒疫情未達停課停托標準時,無需停課停托。但為避免疫情蔓延,
七日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感染者,機構得採
停課停托措施。
七、
機構幼童感染腸病毒,應立即進行環境消毒;腸病毒疫情達停課停托
標準,轄區衛生所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導機構進行教室、環境及設施之消毒。
(二)督促機構加強師生個人衛生及衛生教育。
(三)協助機構辦理各項防疫因應措施。
八、
機構應指派專人於停課停托期間持續監控,再發生腸病毒個案,應要求
腸病毒幼童自發病日起算再請假七日,或直至無發燒現象;其餘幼童
停課停托期滿,應恢復上課、收托,並通報本府各該執行單位及轄區
衛生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