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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1 12: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基府人給壹字第1140202550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組織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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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健康友善、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環境,
特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
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公務人員、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駐衛
警察及約用人員。 
本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者,或服務機關依安
衛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免設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
者,其職場霸凌事件,由本府受理,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但所屬機關(構)
具管轄權之直屬上級機關非本府者,由該上級機關受理。

三、
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
範圍,持續以歧視、侮辱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
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其身心遭受不法侵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
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害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害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
                            因素。 
    (三)對被害人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他相
                            關因素。 

四、
本府各單位應利用集會、內部訓練或文宣等多元管道及方式,加強職場霸
凌防治觀念之宣導,增進同仁相關知能,並積極預防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 

五、
本府員工遭受職場霸凌,得向本府防護委員會提出申訴。

六、
本府應設置職場霸凌申訴專線電話、傳真,於本府人事處網站公開揭示,
並由專人接收。

七、
申訴人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以言詞提出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
並向申訴人或代理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前項申訴書或紀錄(如附件一)應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載
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聯絡電話
                            及住居所。 
    (二)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如附件二),並載明其姓名、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聯絡電話及住居所。
    (三)申訴事件發生之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及其代理
人於十日內補正。
第一項申訴之提起,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
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
了時起,逾五年者,不予受理。
申訴人於職場霸凌事件申訴決定作成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
回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申訴。
本府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後,應依安衛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採取立即有
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八、
本府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會議,決定是否受理,
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者,應
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
申訴書或紀錄依第七點第二項規定通知補正者,前項決定是否受理申訴之
期限,自當事人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未完成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
次日重新起算。

九、
防護委員會受理申訴之日起,本府應於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調查處理。
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不限於防護委員會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
於三分之一;外部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被申訴人為市長,外部成員不
得少於三分之二。
被申訴人為市長,其於申訴調查與決定之相關程序均應迴避,且不得指定
調查小組成員。 

十、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之原則,給予
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
查,並提供相關資料或陳述意見。
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期配合調
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十一、
調查人員及參與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人員就申訴人、被申訴人、協助調查
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十二、
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書(如附件三),
提送防護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進行審議,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場說
明,或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適當人員列席協助。

十三、
防護委員會至遲於調查報告書完成日起一個月內,對申訴案件應作成職場
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
職場霸凌申訴決定成立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作成懲處、
移付懲戒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仍得審酌情形為必要處
理之建議。
職場霸凌行為人為本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首長時,其調查報告、相
關事證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送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 
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有議處或相關處理
之建議,應移請相關單位依規定執行有關事項。

十四、
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 
    (一)非屬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 
    (六)已逾申訴期限。
前項第五款之撤回申訴,本府認有必要者,得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十五、
申訴案件處理、調查、審議人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規定辦理;對於程序中所知悉之內容,應負保密義務。違反者應即
終止其參與,並得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或解除其聘(派)兼。 
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申訴人、證人或其他協助調查之人員,不得因提起申
訴、擔任證人或協助調查,而受不利之處分、不合理之管理措施或工作條
件之處置。 

十六、
申訴人或被申訴人不服申訴決定,得依各該人員適用之法令提起救濟。

十七、
對於申訴案件後續應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運用適當場合或會議公開宣
導,以避免職場霸凌或報復之情事再次發生,並得視職場霸凌事件當事人
之身心狀況,依員工協助方案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醫療機構或提供法律
協助等,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