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辦理戶外教育課程,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府主管高級中等以下(以下簡稱學校)辦理戶外教育,除依教育部訂頒之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戶外教育課程目標,應以學校課程為主軸,結合校訂課程、(跨)領域、
議題教學及彈性學習課程等,規劃系統性之戶外教育課程。
戶外教育課程內容,以學生學習為核心,配合有意義的學習、健康的身心
、尊重與關懷他人、友善環境四大學習主題為主要目標。
戶外教育課程得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議題及新興議題等相結合
,採多元方式辦理。
第四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融入領域課程或結合彈性學習課程,並納入課程計
畫。
戶外教育之活動以走讀、實作、觀察、探索體驗或其他有益學生生活體驗
之方式為之;教師並以多元方式,評量學習成效。
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高級中學附屬國中部辦理戶外教育,每學期至少一
次。
第五條
學校應依課程目標、學生學習階段別,並以學生生活經驗為中心,把握由
近及遠之原則,規劃戶外教育之場域。
前項戶外教育之場域如下:
一、校內造景園區、動植物生態區及其他開放空間。
二、機關、機構、部落、本校以外各級各類學校及相關公共設施。
三、休閒場所、山林溪流、海域、農場、公園、風景區。
四、其他有利教育之場域。
第六條
戶外教育由學校相關單位或教師擬具計畫,報經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未納入課程計畫之臨時性戶外教育課程,需填列辦理戶外教育課程計畫補
充說明,併同前項計畫,報經校長同意。
第七條
實施戶外教育,校內人力不足或需要專業證照人員協助規劃、帶領時,學
校得評估將部份協助事項及庶務性工作,委託自然人、法人、團體、本校
以外各級各類學校或機構(以下簡稱受委託者)辦理。
前項委託,應訂定書面契約;其內容應包括履約內容、本辦法所定規範受
委託者之事項,及違反契約之責任。
教師應全程參與戶外教育,不得由志工、家長或受委託者(以下併稱校外
人士)對學生為輔導或管教行為。
第八條
校外人士協助參與戶外教育,學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志工之招募、進用,應依志願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家長、受委託者,準用教育部訂頒之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學或活動辦法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
第九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學生參加本校場域以外之戶外教育,其辦理前,應通知學生之法定
代理人;學生為未成年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二、學生罹患疾病、身體孱弱或有其他原因者,應依程序請假後免予參
加戶外教育,學校不得強迫;未參加之學生,學校應妥適安排相關
學習活動。
三、學校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戶外教育之機會,不得以身心障
礙為由,拒絕學生參與,並應提供無障礙之設備。
四、戶外教育有隔宿之必要者,教師應輪值巡視,校外人士並得協助。
第十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之經費,以使用者付費為原則。
參加戶外教育之學生及隨行家長,應自行負擔其費用;學校隨隊教職員工
之費用,由學校內相關經費覈實支應。
第十一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住宿費、交通費及膳費:應以等同或不超過當前市場價格之費用為
原則。
二、業務費及行政費用:應核實編列,得預先編列備品費用;備品未使
用者,應採退費或將備品發放給出席人員。
三、課程其他相應費用:執行課程時所衍生之場地租借費、門票費及設
備租借費等,應以等同或不超過當前市場價格之費用為原則。
四、雜支:以不超過前三款費用合計百分之五為原則。
學校得申請相關專案或計畫辦理戶外教育。
前項收費基準,得依補助單位核定之金額及支用基準辦理。
第十二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邀集參與課程之校內或校外人士,召開行前會議或
講習,強化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知能
,並填報戶外教育風險評估自我檢核表(如附件一),落實安全風險評估
及緊急應變措施。
戶外教育場域有行前勘查之必要者,應先辦理勘查,始得至該場域辦理戶
外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學校應隨時注意戶外教育場域之天候及環境變化,遇有風險,應取
消或延期;配合氣象、災害防救單位警報之發布,活動時發生緊急
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即採取應變措施,並中止或終止課程。
二、膳食、住宿及戶外教育活動之場所,應為合法經營者。
三、租用交通工具,應依教育部訂頒之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
應行辦法規定辦理。
四、學校得視需要,另行投保必要之保險,並應查詢活動地區醫療服務
及求救管道。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者,宜有護理人員隨行;無
護理人員時,得商請具有醫護經驗、專長之校外人士協助,並備妥
急救醫療設備及藥品。
五、受委託者辦理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者,學校應要求
受委託者依法辦理。
六、考量參加戶外教育學生人數及個別差異,妥適安排照護人力。
七、教師之課程調配,依校內人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時,得配合課程教學需要,參考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辦理戶外教育分工表(附件二)內容,進行分工,並由學校校長進行整
體督導。
第十五條
學校得於實施戶外教育後,視辦理情形召開檢討會,作為爾後辦理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