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國民
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招收運動成績優良學生,致力於專項運動,培養
優秀運動人才,提升運動水準,特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
第三條
本府得選定相關單項運動,列為本市重點發展運動種類。
第四條
各校具備重點發展運動種類之專長師資及相關器材場地等基本設備,並符
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為重點運動發展學校:
一、最近二年內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
教育部體育署舉辦聯賽獲得團體或個人成績前八名。
二、最近二年內參加全國性單項運動協(總)會辦理參賽隊數達十隊以上
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獲得前六名;其未達十隊者,以前四名為限。
三、最近二年內參加地方政府主辦之直轄市、縣(市)運動會或中小學聯
合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四、最近二年內參加地方政府主辦、參賽隊數達八隊以上,其單項錦標
賽獲得前四名;未達八隊者,為獲得前二名。
五、經本府審核通過具訓練績效或發展潛力。
第五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各校,得檢附最近二年內重點發展運動種類參賽成績證明
文件影本,並填報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自我檢核表:專長師資及有相關器材場地等基本設備。
二、成績積分表:依成績積分及次數統計分數,審查時提供成績證明正
本以供查驗。
三、符合前條第二款第五目規定申請者,應提送具備訓練績效或發展潛
力之說明。
前項參賽成績證明文件影本,需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承辦人及校長
職章。
第一項申請案件,由本府邀請體育專家學者,會同教育處組成審查小組,
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府核定之。
第六條
經核定設有體育班或重點運動發展之各校,應成立招生委員會,於每年三
月底前訂定招生甄試簡章,報請本府核准後辦理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事
宜,並應於每年七月底前檢送學生錄取名冊及證明文件報府備查。
參加前項甄試之各校學生,須設籍本市,但不受學區之限制。
第七條
國民小學招收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應為五年級以上,對體育運動有興趣
或經評估具發展潛力者。
國民中學招收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應為國民小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團體競賽項目:曾獲得直轄市、縣(市)級比賽前四名,全國比賽
前八名。
二、個人競賽項目:曾獲得直轄市、縣(市)級比賽前六名,全國比賽
前八名。
三、經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列為長期培訓選手。
四、對體育運動有興趣及發展潛力。
第八條
經核定設有體育班或重點運動發展之各校,應以重點發展運動種類招收運
動成績優良學生,其名額不計入該校核定招生名額,並以核定招生名額百
分之三為上限。
學校辦理招生時,如因特殊情形,超過前項規定之上限,應報請本府核准
後辦理。
第九條
依本辦法招收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其在學期間參加學校代表隊組訓、學
業、生活、運動防護及其他相關事項,學校應訂定規定據以執行。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之訓練應予以銜接,輔導各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入本
市具同樣專項發展之學校,以銜續運動成績優良選手之培育。
第十條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運動訓練期間之考核規定,由學校自訂之;考核成績不
佳者,得予以淘汰。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於入學後,前項考核成績不佳,經學校淘汰、不願接受
訓練或參加比賽者,學生非依學區就讀者,除原分發學校額滿應就讀改分
發學校外,應返回原分發學校就讀。
第十一條
經核定設有體育班或重點運動發展之各校,其重點發展運動種類實施情形
,由本府定期派員督導,並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告書報
本府備查。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