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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醫療機構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醫壹字第1140350054B號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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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為使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 醫療機構收費有所依循,特依據
醫療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市醫療機構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