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二、安全獎金(以下簡稱獎金)適用對象:
(一)以實際從事駕駛清潔車輛之駕駛。
(二)重機械、特種車輛之操作手。
三、駕駛服務認真,達成工作要求者,按月發給安全獎金;其獎金支給基準,
每人每月最高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範圍內。
四、支領本獎金人員到(離)職當月服務未滿一個月者,其獎金應按實際在職
日數覈實計發;至每日應計發之基準,按當月獎金數額除以該月全月之
日數計算。
五、扣(減)發獎金:
(一)擔任駕駛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發當月全部獎金:
1、全月未執行駕駛工作者。
2、執行駕駛工作發生交通事故,並報出險者。(以發生事故報告書
簽案核准日當月扣發)
3、執行駕駛工作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遭告發處分。
(含車輛未定期檢驗)。
4、未落實原廠手冊定期保養者。
5、因執行駕駛勤務時,受申誡以上懲處者。(若因發生事故已扣發
安全獎金者,不需再扣安全獎金)
6、違反焚化廠、資源回收場、掩埋場進廠(場)作業規範。
7、違反基隆市環境保護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8、經查屬實車輛洩漏污水、機油污染道路,及垃圾、回收物飛散掉
落道路致發生事故者。
9、擅自收費代清運垃圾者。
10、經查出車前酒測未通過或酒駕屬實者。
11、未經請假無故不到或被記曠職者。
(二)擔任駕駛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獎金900元:
1、交辦之工作無正當理由未完成者。
2、無故不依指定路線、定點、定時收運垃圾及回收物者。
3、未保持車輛乾淨整潔者。
4、出勤前未依規定檢查車輛者。
5、經查屬實車輛洩漏污水、機油污染道路,及垃圾、回收物飛散掉
落道路等造成環境髒亂者。
(三)請假者依下列扣(減)發當月獎金:
1、於規定日數內之婚假、喪假、娩假、陪產假、休假、公假、生理
假、公傷病假,獎金照常發給;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
假而未請產假者,亦同。
2、遲到、早退者每次扣(減)發獎金50元。
3、於年度內已請滿規定期限之事、病假,再請事、病假者每次扣(減)
發獎金100元。
4、當月核有過失受申誡以上懲處者經功過相抵後,可請領全月獎金。
5、發生事故應100%無肇責,方可請領獎金。
六、其他違反本局職工工作規則或影響局譽者,經專案簽准,依批示規定辦理。
七、當月應扣(減)發之獎金如已發給者,應予追繳或扣抵。
八、已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者,不得同時兼領本獎金。
九、本基準經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