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基隆市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 重大教育政策之諮詢。
二、 教育制度革新之諮詢。
三、 有關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
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基隆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 教育學者專家代表三至五人。
三、 家長會代表二至三人。
四、 教師會代表一至二人。
五、 教師工會代表一至二人。
六、 教師代表一至二人。
七、 社區代表一至二人。
八、 弱勢族群代表一至二人。
九、 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一至二人。
十、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一至二人。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第五條
本會每學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六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一
人代理。
第七條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之委員,無法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八條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九條
本會委員利益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第十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指派相關人員兼任,綜理會務。
第十一條
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