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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6 18: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學壹字第1140215916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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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基隆市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    重大教育政策之諮詢。
      二、    教育制度革新之諮詢。
      三、    有關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
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基隆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    教育學者專家代表三至五人。
      三、    家長會代表二至三人。
      四、    教師會代表一至二人。
      五、    教師工會代表一至二人。
      六、    教師代表一至二人。
      七、    社區代表一至二人。
      八、    弱勢族群代表一至二人。 
      九、    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一至二人。
      十、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一至二人。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第五條    
本會每學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六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一
人代理。

第七條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之委員,無法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八條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九條    
本會委員利益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第十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指派相關人員兼任,綜理會務。

第十一條    
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