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停車場委外營運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政查壹字第1130240793號函
法規體系: 政風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監督公有停車場委外營運之合法運作,特
設基隆市政府公有停車場委外營運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公有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係指由本府設置,在道路之
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等所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三、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監督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委外營運停車場之合法
                    性及履約事項。
    (二)    監督停車場依法應揭露之營運資訊。

四、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委員中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共五人。
    (二)    本府及所屬機關之處長、局長共三人。

五、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六、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止。

七、    
本委員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八、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得指派科長以上
人員代理。

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    
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    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在案。
    (二)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三)    有相關事證足認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    違反迴避規定或保密義務。

十一、    
本委員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本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及列席機關(單位)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
決議內容,於公開前應負保密義務。

十二、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三人,由本府政風處指派人員兼任,辦理
本委員會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