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基隆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補助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公教退休人員
團體(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團體),落實照顧及關懷退休之公教人員 ,特訂
定本作業規定。
二 、
本作業規定補助對象為本市立案之退休人員團體,且以服務公教退休人員
,促進團結互助為宗旨者。
三 、
本作業規定補助項目為辦理具建設性、文化性、知識性、社會服務性、健
康性及協助本府政令宣導之活動及講座。
四、
本作業規定補助經費範圍如下:
(一)辦理活動或講座之講師鐘點費、參加人員餐費、交通費、住宿費、
平安保險費、場地費、佈置費及印刷費。
(二)最高補助計畫預算金額百分之九十。
五、
申請補助者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申請書。
(二)首次申請補助者,應附立案證書、組織章程影本。
(三)次年度申請補助計畫。
(四)經費預算表。
前項第三款所定補助計畫內容,應包含活動或講座執行進度表。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六、
申請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二)依本作業規定不得申請補助或停止補助。
七、
補助經費審核原則如下:
(一)活動或講座內容應符合本作業規定補助之目的。
(二)活動或講座辦理方式及經費規劃等應具體可行。
(三)執行能力應達成活動預期效益。
(四)歷年活動補助之辦理情形。
八 、
對於同一退休人員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且各機關不得重複補助。但有特殊原因,經專案簽奉市長核准者,不在
此限。
九、
核定補助計畫實施時間、地點、方式或內容有變更時,應詳敘理由,並檢
附相關資料送本府核准後,始得予以補助;變更計畫以二次為限。
十、
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間,本府得派員實地督導訪查活動或講座執行情形,
並得就受補助項目之經費執行情形進行評量,評量結果不佳者,停止補助
一年。
前項督導訪查及評量,受補助對象不得拒絕。
十一、
受補助對象應於每場次活動或講座結束後十四日內,檢附領據、成果報告
、經費收支清單及支用單據正本、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等結報文件,函
送本府辦理核銷。
核准補助之活動或講座,至遲應於補助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銷
作業;未完成核銷者,視為放棄請領補助款,且次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
十二、
前點第一項支用單據,經本府衡酌補助事項性質,得於審核後退還受補助
對象。
依前項規定退還之支用單據,受補助對象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府將
不定期抽查並作成相關紀錄,如發現受補助對象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
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酌減次一年度補助經費或
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十三、
受補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對象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所提出資
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之補助;撤銷或廢止原
補助處分,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原處分所受領之補助款,以書面
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一)申請或結報文件不實。
(二)虛報、浮報補助款。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補助款。
(四)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補助計畫內容。
(五)違反第十點第二項規定,拒絕接受督導訪查或評量。
(六)依第十一點第二項規定視為放棄請領補助款。
(七)依第十五點規定停止補助。
前項規定,應載明於核定補助處分書。
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者,除第六款、第七款規定情形外,自
撤銷或廢止之次日起,停止補助三至五年。
十五、
本作業規定所需補助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所列預算用罄時,停止
補助。
十六、
本作業規定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