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
簡稱機關學校)辦理大型活動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機關學校所舉辦每場次參加或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
之下列大型活動(以下簡稱活動)依本要點規定辧理。但內政部訂頒之大
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體育競技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演出或類似之娛樂活動(派對、祭、季等)。
(三)展覽(售)、人才招募會、博覽會等活動。
(四)燈會、花會、廟會、煙火晚會等活動。
(五)民俗節慶、原住民慶典等活動。
體育場館、影劇院、音樂廳、宗教場所、娛樂場所、百貨商場、展覽場、
觀光遊樂業園區等,於其建築使用用途、營業項目、興辦事業計畫之範圍
內舉辦之活動,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三、
機關學校辦理活動,依其行政隸屬、專業地位、主導角色、權責範圍區分
辦理單位如下:
(一)指導單位:對整體活動之規劃進行給予專業指導及行政支援。
(二)主辦單位:綜理活動之策劃與進行,協調解決相關機關團體活動執
行可能衍生的問題,並為該活動對外代表單位。
(三)承辦單位:主辦單位得因活動性質及人力考量,遴選相關機關團體
承辦之。
(四)合辦單位:主辦單位得因業務之需要,邀集業務相關之機關團體合
作。
(五)協辦單位:主辦單位為使活動順利進行,基於人力、財力、場所等
考量,得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協辦。
四、
機關學校辦理活動,視其辦理規模、天候考量得以室內或室外方式辦理,
並依其性質區分為下列三類:
(一)第一類:國際性、全國性活動。
(二)第二類:全市性活動。
(三)第三類:區域性、特定性活動、例行性、一般性活動。
五、
機關學校辦理前點所定之第一類活動應於九十日前,第二類活動應於三十
日前,第三類活動應於二十日前備妥活動申請表(如附件一),向本府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活動為本府或所屬一級機關主辦者,依基隆市
政府辦理大型活動現場安全須知規定,自行查核辦理。
六、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收到前點申請表後,得於七日內召開審查會,評估其
可行性,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或學者專家審查之,以利分配工作、劃分權責
;主辦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對於相關安全缺失予以檢討,並提改善措施。
七、
機關學校辦理活動有關場地之選擇,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活動性質、參加人數多寡、參加對象、經費預算、場地之安全性及
可資利用現有設備資源等。
(二)進行交通狀況評估,應包括對周遭交通之衝擊、停車問題、參加人
員運輸能量。
(三)進行事前規劃,包括各個活動場所之劃分、人員動線考量、禁止進
入區域劃定或禁止使用之現有器材標示等。
(四)確認活動場地合法性,應包括場地適用性質、建築物使用執照、場
地租借契約訂定等事項。
(五)租用或借用場地辦理活動,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室內場地應
為合法建築物、器材設施應合於安全標準。
(六)應有緊急應變疏散措施;疏散路線應明確標示。
八、
機關學校辦理活動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活動前,主辦單位依本要點及基隆市政府辦理大型活動現場安全須
知規定,規劃及分配各項安全管理工作,並依基隆市政府及所屬機
關學校辦理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檢核表(如附件二),邀集權責單位
召開審查會議逐項審查。
(二)活動前、中、後,主辦單位應指派專人依基隆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
校辧理大型活動安全管理督導表(如附件三),督導活動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