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所屬公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
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以下簡稱受考核人員)對年終考核
結果不服者所提起之陳情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府為審議前點所定陳情事項,應設契約進用人員年終考核陳情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處理小組) 。
處理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 由本府教育處 副處 長擔任召集人並為主
席,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至二人。
(二) 幼兒園契約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二 人至三人。
(三) 幼 兒園契約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以外人員代表一人至二人。
(四) 幼兒園代表一人至三人。
(五) 勞動或法律領域之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
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四分之一。
三、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
四、
委員 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兼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幼兒園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止。
處理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五、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機關、團體、幼兒園代表身分出任者,得
以書面 指定代理人出席、發言及參與表決。
處理小組會議 應有過半數 委員出席 ;決議事項應經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 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六、
處 理小組委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一) 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應自行迴避或迴避者。
(二) 擔任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契進
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契約進用人員考核小組委員者,於處理小組審
議其參與考核之案件時。
七、
受考核人員對受考核人員對年終年終考核結果不服者,應應於收受考核通
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以書面向本府陳情;逾期者,不予受理。
提起陳情者不影響原考核結果之執行,但有急迫情況經委員會同意者,不
在此限。
八、
陳情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陳情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應檢附原考
核通知書、相關文件及證據:
(一) 陳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學校及職稱、住
居所、電話。
(二)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電
話。
(三) 原考核之幼兒園。
(四) 收到考核通知書之年月日、、陳情之事實及理由,並應闡明考核結
果有何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形。
(五) 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六) 載明就本陳情事件有無提起訴訟或勞資爭議處理;其有提起者,應
載明受理之法院或機關及提起之年月日。
(七) 提起陳情之年月日。
委託他人代理陳情者,應檢附委任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九、
本府自收受陳情書之次日起,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予延長
,並通知陳情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陳情事件經處理小組審議後,認考核有違法或顯然不當者,應應以書面敘
明理由,通知幼兒園或學校及陳情人另為考核;如認原考核結果有理由時
,應以書面以書面答覆。
十、
前點所稱考核有違法或顯然不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考核小組組織不適法、未依規定召開會議或決議。
(二) 考核小組審查年終考核結果為乙等以下時,未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陳
述意見。
(三) 未依契進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程序覆核或復議。
(四) 未依考核細目進行考核。
(五) 以契以契進辦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之事由,作為年終考核評等之
考量因素。
(六) 其他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形。
十一、
經處理小組召開會議作成決議,並經本府書面答覆後,以同一原因事實重
行提起陳情者,處理小組不予處理;處理小組之決議,不影響受考核人員
之勞資爭議處理及訴訟請求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