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
十五條第五項後段規定訂定容積獎勵相關事項,並執行都市更新建築容積
獎勵辦法(以下簡稱中央容獎辦法)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計算方式、額度、
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如附表。
第三條
依中央容獎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容積
獎勵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檢具與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
戶同意拆遷協議書。
前項舊違章建築戶之認定,以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建造完成並
申請門牌者為限,面積以實測面積為準,並應檢附下列足以認定之舊違章
建築戶之占有他人土地事實文件:
一、戶口遷入證明。
二、稅籍證明。
三、自來水接水或電力接電證明。
四、門牌編釘證明。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件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