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勞動政策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勞壹字第1140260880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完善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勞動政策,
保障勞工權益,協助產業升級,促進勞資和諧,特設基隆市政府勞動政
策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擬定各項勞動政策之建議事項。
(二)各業勞工成立工會與工會行使勞動三權之相關輔導及促進措施。
(三)不合時宜之勞動政策與法規提出修正或廢止之建議。
(四)其他勞動政策與事務之推廣建議。

三、
本會置委員二十四人至三十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處長。
(二)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三)本府教育處處長。
(四)基隆市衛生局局長。
(五)本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代表。
(六)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七)企業雇主代表三至五人。
(八)勞工團體代表十一人至十五人。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止。

五、
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

六、
本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
,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理。

七、
本會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八、
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本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科長及勞資關係科科長
兼任,綜理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