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私立機構(
以下簡稱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提高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要
點。
二、
設立於本市之機構,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申請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
(以下簡稱獎勵金):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構(以下簡稱義務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
超過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二)員工總人數五人以上之非義務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上。
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三、
前點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薪資達最低工資法所定每月最低工資。
(二)實際工作地點為本市。
四、
獎勵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義務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為全時工作,按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乘以每月新臺幣(下同)六千元。
(二)非義務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為全時工作,按實際進用人數,乘以每
月六千元。
申請獎勵進用之身心障礙者須連續進用滿三個月,自第四個月起始得申請
核發獎勵金,獎勵期間最長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申請獎勵進用之身心障礙者非當月一日進用者,前項獎勵進用起始日,自
次月一日起算。
五、
申請獎勵金之身心障礙者資格如下:
(一)以本要點實施後,新進用者為限,且首次於申請獎勵之機構加入勞
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
(二)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獎勵以一人計算,不適用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規定。
(三)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認定,達法定足額進用人數後,所進用符合
第三點規定之身心障礙者。
六、
機構申請獎勵金,應於每年一月一日及七月一日起二個月內,檢具下列文
件,向本府申請前半年獎勵金,逾期不再受理,且不得申請補發獎勵金: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
(三)身心障礙員工薪資明細表。
(四)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五)身心障礙員工勞保或公保加保證明影本。
(六)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影本。
(七)勞保或公保保費繳款單或繳費證明文件影本。
(八)申請人受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九)其他經本府指定之相關文件。
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郵戳所示日為申請日;以其他方式提出申請者
,以送達本府之日為申請日。
七、
本府為查核申請獎勵案件及各受獎勵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情形,得實地訪
查;必要時並得以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方式作成紀錄;申請人及受獎勵機
構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八、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不予受理,且不予補發獎勵金:
(一)第六點第一項所定申請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依本要點規定不受理其申請或不得申請。
九、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一)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訪查。
(二)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獎
勵。
申請人有前項規定情事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於一年至三年期間內,不
受理其申請。
十、
申請獎勵案件經審查核定後,本府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十一、
機構進用員工總人數,以每月一日參加公保及勞保人數為準。獎勵人數以
超額進用人數計算。
下列人員不得計入獎勵人數: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機構負責人及訓練學員。
(二)已獲得政府之同性質獎助。
(三)身心障礙員工申請育嬰、職業災害或傷病留職停薪。
(四)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同一期間受僱於他機構,並計入他機構獎勵人
數。
十二、
合併獎勵期間規定如下:
(一)同一機構或同一負責人之機構,以同一名身心障礙者申請獎勵金,
請領獎勵金之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不得逾三十六個月。
(二)進用同名已請領各級政府同性質獎助之身心障礙者,其獎助期間應
與前款獎勵期間合併計算。
十三、
機構於前一年度違反勞動基準法、最低工資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
業安全衛生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服務法及
其他勞動相關法令受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者,不得申請獎勵金。
十四、
受獎勵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處分之全部
或一部;撤銷或廢止原獎勵處分,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原處分所
受領之獎勵金,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一)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訪查。
(二)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獎
勵金。
(三)申請人於獎勵期間違反勞動相關法令受本府罰鍰處分。
前項規定,應載明於核定獎勵處分書。
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獎勵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得視情節輕重,
一年至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獎勵。
十五、
獎勵金於當年度預算額度內按收件順序發給;年度預算不足部分得移至下
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並由本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