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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債發行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綜法壹字第1150214360B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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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籌措資金支應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各項建設,發行本市公債(以下
簡稱本公債),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公債分下列二類:
一、    甲類公債:指支應非自償性建設資金。
二、    乙類公債:指支應自償性建設資金。

第四條    
本公債之發行、償還及付息等事務,由本市市庫代理銀行經理之。

第五條    
本公債得採標售或照面額十足方式發行;採標售方式發行者,其標售底價
,由本府定之。
本公債發行種類、期次、方式、日期、數額、利率、面額與本息償付期限
及方法,由本府審酌發行時之實際情況訂定。
本公債發行之作業規定由本府定之。

第六條    
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或另發行新公債。
前項另發行之新公債,原公債持有人得以原公債調換之。
本公債提前償還、另發行新公債及調換新公債之辦法,由本府定之。

第七條    
本公債到期還本付息、提前償還或相關作業所需款項,應列入年度本市總
預算、特別預算或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按期撥交本市市庫代理銀行,
予以償付。

第八條  
 本公債以登記形式發行。
本公債轉讓、繼承、設定質權、信託、提存、充公務上之保證及其他權利
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