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直轄市及縣(市) 主管
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基隆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
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 度實
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本府主管之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
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本府主管之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本府主管之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
調查、處理與本法相關之案件。
六、辦理本府主管之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本市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本市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
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 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處長、教育處處長、兒童及少年事務處處長。
二、基隆市警察局局長、基隆市衛生局局長。
三、本府教育處代表三人。
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
工作者。
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
第四條
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所聘校長、教師、家長等團體代表及學 生代表,
應具現任校長、教師、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之委員;已聘任者,由本府解聘 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相關 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本府
查證屬實。
第六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第七條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無法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八條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
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九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業管科科長兼任,綜理會務。
第十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