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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台語文化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發壹字第1150330173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觀光類
立法理由:
逐點說明.pdf
總說明.pdf
全文檔案:
全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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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台語文
化推廣、活化及相關資源、計畫整合,特設基隆市台語文化推動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本市台語文化相關業務之跨局處協調整合等事項。
(二) 本市台語文化相關業務工作計畫之審議及執行成效檢討等事項。
(三) 其他與本市台語文化推動相關事務。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
,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 本府教育處
處長。
(二) 本府民政處
處長。
(三) 本府綜合發展處
處長。
(四) 本府兒童及少年事務
處處長。
(五) 基隆市文化觀光局(以下
簡稱文觀局)局長。
(六) 台語文學專家或學者代表
四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止。
五、本會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
得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代理出席。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文觀局指派人員兼任,綜理會務;置幹事一人,
由文觀局業務承辦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