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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0 年 08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農村建設、增進農民福利及加速農業
發展,設置基隆市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特依據農業發展
條例第十二條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七條規定,訂
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第 三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應在金
融機構設置專戶存管,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產業發展處為主辦單位。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農業用地變更之回饋金收入。
二、上級政府之補助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地使用管理及農業用地變更規劃等相關作業所需之費用。
二、辦理農業發展、增進農民福利及其他農村建設所需之費用。
三、辦理農業推廣等所需之費用。
四、執行本基金有關業務所需之費用。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六 條
本基金設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市長兼任,委員九人,由下列人員兼任,均為無給職:
一、財政處處長。
二、主計處處長。。
三、產業發展處處長。
四、地政處處長。
五、都市發展處處長。
六、工務處處長。
七、環保局局長。
八、基隆市農會理事長。
九、基隆市農會總幹事。

第 七 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農林行政科科長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綜理會務並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產業發
展處人員兼辦。

第 八 條
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派
員列席。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
代理。

第 九 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計畫之審議。
二、關於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審查。
三、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查。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重要事項之審議。

第 十 條
本基金預算編列及執行、決算編造、會計事務及財務處理程序,以每年
編入單位預算方式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如有賸餘,依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十二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