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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
立法理由:
說  明:
一、本案業經本府100年9月13日第1456次市務會議決議通過。
二、旨揭要點得於本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http://www.center.kl.edu.tw/)/法令規章/教育單行法下載。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
    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
    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設基隆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本府所屬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
      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本府所屬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本府所屬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
      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本府所屬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地方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本會設政策規劃組、課程教學組、社會推展組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防治組等四組,依下列規定,分別辦理前點所列事項:
(一)政策規劃組:
      1.落實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規定及政策。
      2.規劃性別平等教育理念之推廣。
      3.督導考核各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4.彙整本市性別平等教育年度計畫、預算及評估實施成效。
      5.蒐集國內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資料及提供諮詢服務。
      6.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綜合性事務。
(二)課程教學組:
      1.研發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2.推動及補助各級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3.輔導各校建置性別平等教育之學習環境。
      4.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育、進修及認證。
      5.建立及整合性別平等教育之專業資源。
      6.提供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諮詢服務。
      7.評鑑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實施成效。
      8.規劃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研究。
      9.視導各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10.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事務。
(三)社會推展組:
      1.結合相關法規規定以宣導及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
      2.協助規劃本市性別平等相關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推展。
      3.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性別平等相關活動之申請案。
      4.運用大眾媒體、網站及刊物等進行性別平等教育之社會宣導。
      5.從性別平等角度檢視大眾媒體。
      6.建立並落實媒體報導性別事件之回應機制。
      7.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社會推展事項。
(四)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組
      1.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處理流程及機制。
      2.依法協助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申請調查、檢舉或申復。
      3.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資源。
      4.提供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之諮詢服務。
      5.規劃及辦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知能之培訓及宣導工作
        。
      6.其他有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相關事務。

四、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由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
    副市長擔任外,其餘委員由  市長遴聘之,其中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
    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
    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選,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
    席,如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皆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主席。

六、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
    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八、本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案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之,綜理本會相關行政業
    務。

十、本會得視情況需要,不定期召開相關會議,以利工作之推展。

十一、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