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各級學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
,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市各級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 由在學學生(含附設
幼稚園、私立國小及私立國中)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並冠以各校之名稱
, 會址設於學校內。各校得提供適當場所。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訊送該校家長會。
前項學生家長資訊之提供,涉及家長個人資料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外,並應徵得該家長書面同意。
第 三 條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
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 四 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 五 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
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
得連任。
第 六 條
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但班級數在二十班或十八班以上者
,每增加六班得增置委員二人,最高不得超過四十一人。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 七 條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但委
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最高不得超過十一人。
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一人至二人為副會長
,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家長委員會及會長之任期至下屆家長會及會長選出為止。
第 八 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
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
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代表應列席。
第 九 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三、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選舉委員會委員。
五、推派代表參與學校各項會議及校外組織與會議。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 十 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
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相
關行政人員及教師代表應到席。
第 十一 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辦理親職教育或家長研習。
五、依據學校規模與特色、研擬家長會組織章程,送大會通過後實施。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
事項。
七、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
八、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 十二 條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
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 十三 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須
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
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得改開座談會。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
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
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 十四 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荐教職員,經家長委
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
,協助學校發展。
第 十五 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
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函報本府備查。
第 十六 條
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
由本府教育處另定之。
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
家長會除收取第一項家長會費外,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呈報本府核
定,不得強行收取任何費用。
第 十七 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 十八 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辦理親職教育暨家長研習。
四、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五、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學校提供計畫及預
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 十九 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
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
,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本府教育視導人員應於每學年檢查一次,並
得隨時派人予以抽查,於辦理交代時派員監交。
家長會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基隆市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 二十 條
學校應於第一次代表大會及委員會羅列相關教育法規中規定應派家長代表
之項目,並依其性質及規定,協助家長會於代表大會或家長會協調產生各
項家長代表。
第 二十一 條
代表大會、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開會時,應由家長會幹事或相關幹部製作
會議紀錄,並視其性質將會議紀錄發給家長代表或家長委員,學校並應協
助家長會將各項會議紀錄於家長會專屬網站公佈,如無專屬網站,則公佈
於學校網站。
家長會經費之各項收支明細亦應於開會時發給所有家長代表或家長委員,
學校亦應協助家長會公佈於上述網站。
第 二十二 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
本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 二十三 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本府給予獎勵或
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 二十四 條
本市經二分之一以上學校家長會之發起,得成立本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
。(以下簡稱家長聯合會)
第 二十五 條
本市家長聯合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由本市各校家長會會長為會
員,得互選總會長、副總會長各一名,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一次;常務委
員三至五名,任期為一年,總會長得聘任幹事,以處理經常性業務。
第 二十六 條
本市家長聯合會之執掌如下:
一、確保學生學習權。
二、協助及聯絡各校家長會組織及功能健全發展。
三、提供各校家長會各項教育資源及經驗交流之有效管道。
四、派出代表參與與家長有關之家長會組織。
五、研討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之聯繫事項 。
六、協助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善建議。
七、辦理親職教育、負責定期召開本市家長聯合會會員大會。
八、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九、家長聯合會會員大會應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議決。
十、家長聯合會決議事項得呈報本府,以為檢討建議之參考。
十一、其他有關家長聯合會事項。
第 二十七 條
本市家長聯合會之運作經費由大會自籌,本府得視財源狀況酌予補助。
第 二十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