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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15:4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為鼓勵市民終身學習,推動終身教育,增進生活知能,特依終身學習法
    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置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審議終身學習之政策、計畫及活動。
(二)協調、指導終身學習機構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三)提供終身學習整體發展之方向。
(四)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
    委員,由副市長兼任。

四、本會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就學者專家、終身學習機構
    、弱勢族群與政府機關代表聘兼之,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
    主管單位、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分配,終身學習機構及政府機關之代表合計不超過委員總額
    二分之ㄧ,弱勢族群代表至少兩人。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社教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
    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市長就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每年開會兩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相關主管單位、機構或團體代表兼
    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參加時,得指派代表參加。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主管單位、機構、團體辦理。

九、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