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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9: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民國 99 年 08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
權如下:
一、有關重大殯葬設施設置等事項之審議。
二、有關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之審議。
三、有關公墓埋藏骨灰以公共藝術造型設計之審查。
四、其他與殯葬設施設置、經營相關重大措施之協調、諮詢。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民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社會處、財政處、
產業發展處、教育處、工務處、都市發展處、地政處、消費者保護官及本
市環保局、衛生局、消防局等處、局長兼任。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指派人員擔任,處理會務。

第 5 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6 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
任委員外,得經委員所屬機關單位同意後委任代理人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
條之規定。

第 7 條
本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 8 條
本會開會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議案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於必
要時並得選派委員若干人組成專案小組赴議案有關現場勘查。

第 9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10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