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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民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 )特殊教育事
務,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條規定設置基隆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主要職責包含下列各款:
一、特殊教育政策之研議。
二、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之審查。
三、年度特殊教育工作執行成效之檢討
四、反映各界意見以強化特殊教育功能。
五、特殊教育學理之諮詢與活動之指導。
六、統合教育、醫療、社政及職訓等單位意見,提供特殊教育整體性服
    務。
七、保障特殊教育學生權利,提供申訴服務。
八、結合民間團體力量,共同宣導特殊教育理念,以落實無障礙環境之
    理想。
九、其他有關特殊教育之發展與諮詢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
委員十五至二十人,除教育處長為當然委員外,餘由主任委員遴聘學者
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本市教師會代表、家長代表、特
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擔任,任期二年,期滿
得續聘任;必要時得邀請與當次開會議題有關單位代表列席參加。本會
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
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四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教育處特教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

第 五 條
本會應於每年度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

第 六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開會時非本府所屬之委員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

第 七 條
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