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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2:1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各級學校學生之家長建立正確家庭教
育觀念,強化家庭教育功能,落實家庭教育諮商輔導,特依家庭教育法第
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各級學校,指基隆市市立高級中學、公立國民中小學及本府
核准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
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
之家長或監護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增進其家庭功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
善行為。

第 五 條
各級學校為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
特殊行為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之生活現況,並研擬推動家庭教育諮商輔
導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整合資源之計畫。

第 六 條
各級學校於發現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
護人,並得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家庭教育中心或相關單位提供之家
    庭教育課程。
六、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與個案諮商輔導。
七、其他適當方式。

第 七 條
各級學校得轉介第六條所述之學生及家長名單予本市家庭教育中心(轉介
單如附表一),優先列入所辦家庭教育課程、活動及諮詢輔導之實施對象
,相關資料應予保密。

第 八 條
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二。

第 九 條
各級學校及家庭教育中心對於拒不接受所提供家庭教育課程之家長或監護
人,如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5 條規定所列之情事者,應通報社政主管
機關辦理。

第 十 條
各級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紀錄並追蹤其家
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第 十一 條
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時,得結合學生家長會等相關資源辦理

第 十二 條
各級學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之發
生,得請求心理諮商、醫療、衛生、社政、警政、少年輔導機關或社會團
體等相關單位提供協助,如有必要,並得轉介至諮商輔導專業機構,或由
本府遴聘專業人員提供協助。

第 十三 條
主管機關為落實並督導學校提供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課程,應進行
適當檢核措施,對於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及單位,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
,輔導其改善。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