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補助本市體育會及民間團體辦理各項體育活動審核作業辦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體育會及民間團體有效運用補助
經費積極辦理各項體育活動,以推展全民體育,提升本市運動風氣,增進
全民健康,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教育處。


第 三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市體育會及體育會所屬各區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及
民間團體並經本府「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各項活動經費審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委員會)審議通過,呈報市長核定者。
委員會委員由本府秘書長、機要秘書、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政風處
處長及教育處處長組成之,另請提供補助單位列席,並請由秘書長擔任召
集人。


第 四 條
補助額度以百分之七十為原則,申請單位應自籌百分之三十,如情況特殊
,得報請本府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免受前述補助額度之限制。


第 五 條
補助項目含人事費、器材費、辦理研習、觀摩體育競賽及設施活動(含國
內外),舉辦及參加各單項競賽(含獎勵金)、培訓選手及配合本府推動
體育活動等各項活動經費。


第 六 條
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計畫
(一)內容包括計畫名稱、計畫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
        、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流程、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
        等。
(二)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
        、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等項。
(三)申請補助計畫案,如向多個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於經費概算表
        中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辦理研習課程或專題演講者,應敘明課程主題(演講題目)、時間、講
    師或評審員學經歷等資料。


第 七 條
申請時間與程序如下:
一、依所提活動計畫於活動前二十日提出申請為原則。
二、活動計畫申請補助金額超過新台幣5萬元以上者,提本府委員會審議
    通過並呈報市長核定後辦理。惟情況特殊者不及召開委員會審核者,
    由業務單位簽會各委員後呈核。申請補助金額低於新台幣5萬元者由
    業務單位直接簽請市長核定後補助。


第 八 條
經費補助項目標準如下:
一、講座鐘點費:
(一)外聘講座:
        1.國外聘請之講座,每節以2,400元為限。
        2.國內專家學者,每節以1,600元為限。
        3.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每節以1,200為限。
(二)內聘講座: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每節以800元為限。
(三)講座助理: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1/2
        支給。
(四)本款所稱「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
      滿者減半支給。
二、比賽活動評審裁判費:
(一)以日計算:
      1.全國性競賽:每人每日以1,200元為限。
      2.省(市)級競賽:每人每日以1,000元為限。
      3.縣(市)級競賽:每人每日以800元為限。
(二)以場次計算:每人每場上限為400元,總額度不得超過以日計算之
        標準。
(三)主辦機關(構)學校之員工擔任裁判者,其裁判費應減半支給。
(四)已支領裁判費者,不得再報支加班費或其他酬勞。
三、教練費:
      每人每小時以700元為限,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
四、人事費:
      基隆市體育會依業務需求得聘用約僱人員(至多一名)協助推展本市
      體育相關活動。
五、餐費:
    本市活動每人每餐以80元、每日以200元為原則。
六、住宿費: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1,400元。
七、租用大型遊覽車費:
      至外縣市活動以1萬4,000元為限,於本市活動以8,000元為限( 以本
      市業者為原則)。
八、場地佈置費:
      含紅布條、音響、舞台、清潔費等,依實際需要租用場地大小及時間
      長短,覈實支付。
九、印刷費:
      以實際需要核實列支,全市性活動手冊最高每本補助150元 。核銷時
      應檢附樣張,影印不得請領印刷費。
十、獎狀、獎座、獎盃費:
      核銷時應檢附競賽規程及名次表供參﹙每名最高補助2,000元﹚。
十一、雜支:
      依實際需要編列,但不超出核銷之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五。
十二、其他:
      其他辦理體育相關活動確有需要者。
十三、各項講習訓練,以在本市轄內辦理為原則。


第 九 條
辦理活動時間、地點變更時,應於活動辦理前一星期函送本府核備,並於
核銷時檢附核備函作為依據,否則本府不予補助。如因故取消辦理活動,
應於原定之活動時間結束後一週內,函知本府以取消補助。


第 十 條
團體辦理各項活動接受本府補助經費,應確實依本府核定計畫執行並掌握
參加人數,以實際參加人數據實核銷,不得以少報多,並於活動結束後三
週內依規辦理核銷事宜。


第十一條
本府得派員查核受補助團體補助款使用情形及績效。


第十二條
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補助,如年度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補助申
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