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體育會及民間
團體有效運用補助經費積極辦理各項體育活動,以推展全民體育,提升本
市運動風氣,增進全民健康,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教育處。
第 三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市體育會及體育會所屬各區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及
民間團體經本府「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各項活動經費審議委員會」(以下簡
稱委員會)審議通過,呈報市長核定者。
委員會委員由本府秘書長、機要秘書、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政風處
處長及教育處處長組成之,委員會應邀請受補助單位列席,並由秘書長擔
任召集人。
第 四 條
補助額度以百分之七十為原則,申請單位應自籌百分之三十,如情況特殊
,得報請本府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應免受補助額度之限制。
第 五 條
補助項目含人事費、器材費、辦理研習、觀摩體育競賽及設施活動(含國
內外),舉辦及參加各單項競賽、培訓選手及配合本府推動體育活動之各
項活動經費。
第 六 條
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如附件)
二、計畫
(一)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計畫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
)、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流程、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
源等。
(二)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
、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項。
(三)申請補助計畫案,如向多個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於經費概算表
中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 申請單位如未向其他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申請及核結之應備文件
內,應提供未向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虛報或浮報等之切結書聲明。
三、辦理研習課程或專題演講者,應敘明課程主題(演講題目)、時間、講
師或評審員學經歷相關資料。
第 七 條
申請時間與程序如下:
一、依所提活動計畫於活動前二十日提出申請為原則。
二、活動計畫申請補助金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者,應提本府委員會審
議通過並呈報市長核定後辦理。如情況特殊者不及召開委員會審核者
,由業務單位簽會各委員後呈核。申請補助金額低於新台幣五萬元者
由業務單位直接簽請市長核定後補助。
第 八 條
經費補助項目標準如下:
一、講座鐘點費:
(一)外聘講座:
1.國外聘請之講座,每節以二千四百元為限。
2.國內專家學者,每節以一千六百元為限。
3.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每節以一千二百元為限。
(二)內聘講座: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每節以八百元為限。
(三)講座助理: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二分
之一支給。
(四)本款所稱「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
滿者減半支給。
二、比賽活動評審裁判費:
(一)以日計算:
1.全國性競賽:每人每日以一千二百元為限。
2.省(市)級競賽:每人每日以一千元為限。
3.縣(市)級競賽:每人每日以八百元為限。
(二)以場次計算:每人每場上限為四百元,總額度不得超過以日計算之
標準。
(三)主辦機關(構)學校之員工擔任裁判者,其裁判費應減半支給。
(四)已支領裁判費者,不得再報支加班費或其他酬勞。
三、教練費:每人每小時以七百元為限,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四、人事費:基隆市體育會依業務需求得聘用約僱人員(至多一名)協助
推展本市體育相關活動。
五、餐費:本市活動每人每餐以八十元、每日以二百元為原則。
六、住宿費: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千四百元。
七、租用大型遊覽車費:外縣市活動以一萬四千元為限,本市活動以八千
元為限(以本市業者為原則)。
八、場地佈置費:含紅布條、音響、舞台、清潔費,依實際需要租用場地
大小及時間長短,覈實支付。
九、印刷費:以實際需要核實列支,全市性活動手冊最高每本補助一百五
十元。核銷時應檢附樣張,影印不得請領印刷費。
十、獎狀、獎座、獎盃費:核銷時應檢附競賽規程及名次表供參﹙每名最
高補助二千元﹚。
十一、雜支:依實際需要編列,但不超出核銷之活動業務費百分之五。
十二、其他:其他辦理體育相關活動確有需要者。
十三、各項講習訓練,以在本市轄內辦理為原則。
第 九 條
辦理活動時間、地點變更時,應於活動辦理前一星期函送本府 核備,如
因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至遲應於原定活動日後一星期內函知本府取消或
延期辦理,並將新定之時間、地點於活動前二十日報府核備;核銷時未檢
附核備函者,本府不予補助。
第 十 條
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辦理各項活動接受本府補助經費,應確實依本府核定計畫執行,並以
實際參加人數據實核銷,不得以少報多,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星期
內,檢附收支結算表、領據、原始憑證、成果資料、核准公文、原提
報計畫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活動照片)函送本府審查、核銷及撥款。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及各單位實際補(捐)助金額。
二、補助經費核銷結案時,倘實際支用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應按補助
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其結餘款亦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三、接受本府補助經費,應確實依本府核定計畫執行,日後對補助經費之
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之用、或虛報、浮報等情
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
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第十一條
本府得派員查核受補助團體補助款使用情形及績效。
第十二條
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補助,如年度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補助申
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