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體育會及民間團體有效運用補助
經費積極辦理各項體育活動,以推展全民體育,提升本市運動風氣,增進
全民健康,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教育處。
第 三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市體育會及體育會所屬各區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及
民間團體並經本府「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各項活動經費審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委員會)審議通過,呈報市長核定者。
委員會委員由本府秘書長、機要秘書、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政風處
處長及教育處處長組成之,另請提供補助單位列席,並請由秘書長擔任召
集人。
第 四 條
補助額度以百分之七十為原則,申請單位應自籌百分之三十,如情況特殊
,得報請本府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免受前述補助額度之限制。
第 五 條
補助項目含人事費、器材費、辦理研習、觀摩體育競賽及設施活動(含國
內外),舉辦及參加各單項競賽(含獎勵金)、培訓選手及配合本府推動
體育活動等各項活動經費。
第 六 條
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計畫
(一)內容包括計畫名稱、計畫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
、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流程、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
等。
(二)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
、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等項。
(三)申請補助計畫案,如向多個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於經費概算表
中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辦理研習課程或專題演講者,應敘明課程主題(演講題目)、時間、講
師或評審員學經歷等資料。
第 七 條
申請時間與程序如下:
一、依所提活動計畫於活動前二十日提出申請為原則。
二、活動計畫申請補助金額超過新台幣5萬元以上者,提本府委員會審議
通過並呈報市長核定後辦理。惟情況特殊者不及召開委員會審核者,
由業務單位簽會各委員後呈核。申請補助金額低於新台幣5萬元者由
業務單位直接簽請市長核定後補助。
第 八 條
經費補助項目標準如下:
一、講座鐘點費:
(一)外聘講座:
1.國外聘請之講座,每節以2,400元為限。
2.國內專家學者,每節以1,600元為限。
3.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每節以1,200為限。
(二)內聘講座: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每節以800元為限。
(三)講座助理: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1/2
支給。
(四)本款所稱「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
滿者減半支給。
二、比賽活動評審裁判費:
(一)以日計算:
1.全國性競賽:每人每日以1,200元為限。
2.省(市)級競賽:每人每日以1,000元為限。
3.縣(市)級競賽:每人每日以800元為限。
(二)以場次計算:每人每場上限為400元,總額度不得超過以日計算之
標準。
(三)主辦機關(構)學校之員工擔任裁判者,其裁判費應減半支給。
(四)已支領裁判費者,不得再報支加班費或其他酬勞。
三、教練費:
每人每小時以700元為限,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
四、人事費:
基隆市體育會依業務需求得聘用約僱人員(至多一名)協助推展本市
體育相關活動。
五、餐費:
本市活動每人每餐以80元、每日以200元為原則。
六、住宿費: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1,400元。
七、租用大型遊覽車費:
至外縣市活動以1萬4,000元為限,於本市活動以8,000元為限( 以本
市業者為原則)。
八、場地佈置費:
含紅布條、音響、舞台、清潔費等,依實際需要租用場地大小及時間
長短,覈實支付。
九、印刷費:
以實際需要核實列支,全市性活動手冊最高每本補助150元 。核銷時
應檢附樣張,影印不得請領印刷費。
十、獎狀、獎座、獎盃費:
核銷時應檢附競賽規程及名次表供參﹙每名最高補助2,000元﹚。
十一、雜支:
依實際需要編列,但不超出核銷之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五。
十二、其他:
其他辦理體育相關活動確有需要者。
十三、各項講習訓練,以在本市轄內辦理為原則。
第 九 條
辦理活動時間、地點變更時,應於活動辦理前一星期函送本府核備,並於
核銷時檢附核備函作為依據,否則本府不予補助。如因故取消辦理活動,
應於原定之活動時間結束後一週內,函知本府以取消補助。
第 十 條
團體辦理各項活動接受本府補助經費,應確實依本府核定計畫執行並掌握
參加人數,以實際參加人數據實核銷,不得以少報多,並於活動結束後三
週內依規辦理核銷事宜。
第十一條
本府得派員查核受補助團體補助款使用情形及績效。
第十二條
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補助,如年度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補助申
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